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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反光镜(十八)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8-12-8 08:41     标题: 反光镜(十八)

瞒报销售收入 农电公司偷税被查      
     
   
  前不久,湖南省双牌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阅读当地的报纸时得知,双牌县某农电公司年销售电力收入近1000万元,但实际缴税只有12.56万元,明显存在涉税问题。
  双牌县国税局稽查局要求稽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重点查处。双牌县某农电公司是按查账征收方式管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销售电力。稽查人员经过仔细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发现该公司2007年1月到2008年4月的电力销售收入的申报情况与其实际销售收入极不相称。该公司2007年1月~2008年4月共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销售收入209.33万元,已缴纳增值税12.56万元。在检查中,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销售对象比较特殊,主要电力销售给农村高耗能冶炼企业和水淹区的住户,有些销售收入未及时开具发票记账。
  经过到相关冶炼行业调查,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在销售电力时,开具给客户的发票联金额较大而存根联的金额较小,二者出入很大。该公司一年多的用票量相当大,若每张发票逐一核对,既费时间,工作量又大,办案效率也不高。鉴于该公司的往来客户支付货款一般都采用银行转账这一特点,稽查人员立即调整稽查思路,从查询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入手,追查电力销售款的去向。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结算账户在双牌县某农村信用社,并对其银行往来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为进一步确定其偷税数额,稽查人员决定进该公司现场稽查,以获取更有力的证据。
  在下达稽查通知书的同时,稽查人员兵分两路,同时在该公司核算地与销售地进行核查,并控制了相关人员,迅速收集掌握第一手资料。这次行动非常成功,稽查人员掌握了两个重要证据:2007年1月~2008年4月该公司销售电力流水账和部分账外会计凭证。后经税务稽查人员核实,该企业自2007年1月1日~2008年4月30日,该企业共隐瞒销售收入785.78万元,实际偷逃增值税47.75万元。
  双牌县国税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依法补缴增值税47.75万元,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同时按日加收滞纳金。目前,这笔税款和罚款已全部缴入国库。  

www.ctaxnews.com.cn 2008.11.21   蒋陆林,盘爱平,李立新,陈晓杰
     
      
   

作者: ywb    时间: 2008-12-8 08:42

实地勘查,评析商业批发企业涉税疑点     
      
   
  企业基本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经营家电为主,为几种著名家电品牌江苏一级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对象为厂家指定江苏地区的家电零售企业。公司评估期内实现销售收入58341万元,应纳增值税82.74万元,税负0.14%,低于行业平均税负80%。
  确认评估涉税指标
  1.比率分析法:
  (1)盈利能力稳定系数=营业利润÷利润总额=2014÷2008=1,公司盈利能力稳定系数基本趋近于1,说明企业的盈利主要来自主营业务(即商品批发),利润的可靠性或稳定性高,应重点对主营业务相关指标进行分析。
  (2)主营业务利润率:上年、当年分别为6.79%、5.98%,利润率下降11.93%,是否在行业正常值以内,有待进一步分析核对。
  (3)存货周转率:上年、当年分别为705%、573%,存货周转率下降了20%,说明当年存货周转速度放慢,存货转换成现金和应收账款速度降低,企业销售实现速度放慢。企业流动资产出现货币资产向实物资产流动的趋势,因此分析指标的选取上应侧重于实物资产指标。
  2.比较分析法:
  (1)税负指标比较:理论税负与实际税负之间出现较大差额。
  企业当年税负仅为0.14%,根据该公司销售利润测算其理论税负为1.02%=增值税理论值/销售收入=(销售收入58341万元-成本54850万元)×17%/58341,远低于理论税负测算值和本地区税负预警下限。
  (2)商品销售总额与商业增值税关系模型比较:当年全市商品销售总额与商业增值税关系基本呈线性关系,当年该公司销售增加7271万元,增值税不增反降(减少507万元)。与宏观经济模型计算不吻合,需要量化分析商品销售总额与商业增值税收入关系。
  3.趋势分析法:
  (1)通过损益表趋势分析:收入和利润增长不配比。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增加14.24%,利润总额却维持上年水平。
  (2)资产负债表趋势分析:流动资产中存货、往来款项波动较大。当年和上年相比,流动资产中应收账款增加293%,其他应收款增加31%,预付账款降低10%,存货增加30%。
  通过上述分析,得出企业的获利能力总体稳定,但入库增值税大幅下降,导致税负异常,流动资产中存货、往来款项波动较大,应以税负、存货、往来款和损益类项目指标为评估分析锁定对象。
  剖析税收指标,清理涉税疑点
  1.存货指标分析:当年该公司存货增加6530.78万元,涨幅高达103.78%,导致本期进项抵扣上升,进项多抵1110多万元,扣除货到票未到暂估存货影响567万元,实际多抵543万元。
  2.税负指标分析:企业当年理论增值额,扣除存货增加进项影响数,剔除留抵数影响,算出理论值(125.24万元)与实际缴纳值(82.74万元)存在差异,可能存在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3.损益指标分析:进一步分析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增加3300%、营业费用增加164%、营业外收入增加1050%和营业外支出增加79%,指标异动是偶发事件、市场趋势还是其他涉税原因,需进一步评估约谈确认。
  4.往来款项分析:当年应收账款增加79.24%和预收账款减少33.12%,预付账款增加29.64%和应付账款增加198.04%,往来款项变动明显。公司经营利润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收取供货商(厂家)和支付零售商的让利,让利一般通过往来款冲转,该项目核算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进项转出的准确,由于项目指标异常,必须进一步核实。
  针对疑点约谈核实
  1.存货大幅上涨的原因:企业解释主要是当年市场变化的影响。进入5月以后,以铜为主的相关原材料大幅涨价,供货商纷纷上调产品供价,而企业出于对货源供给的担心,大量备货,存货增大。
  2.对于增值税理论值和实际值的差异:企业解释申报抵扣进项税9958万元,而当年实际购进商品58051万元,进项申报与实物资产存在差异,企业解释有暂估入账的影响,并愿意进一步自查。
  3.往来款项发生较大变化,企业解释主要原因如下:
  (1)较上年相比,当年应收账款增加和预收账款减少,是该公司代理销售的商品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部分零售商不得不放弃了提前打款获得最大让利的优惠方案,从而导致企业“应收账款”当年度增加和“预收账款”减少。
  (2)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增加,原因是:该公司自供货商处获得让利的数额与提前付款的金额和提货量直接相关。为了获得最大的让利优惠政策,该公司提前付款,因此预付账款增大;当年由于各厂家一再发出涨价通知,迫使公司要在涨价前不断进货,造成应付账款(存货)当年度增加。
  4.收入上升,利润率下降。企业解释,主要原因为当年和上年相比,市场竞争激烈,进货成本增加,企业代理经销商品零售市场饱和,零售价格上涨受限,挤压了供货商盈利空间,从而导致供货商(厂家)不得不降低商业让利。加之市场竞争激烈,扣点减少,而且职工工资、物流成本等营业费用大幅上涨,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小。情况是否属实,需进一步核实。
  实地核查
  对于与企业约谈后不能排除的疑点问题以及自查补申报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实地核查验证。
  1.进项申报与实物资产存在差异:结合成本与进项不配比疑点,抽调库房记录进行审核,没有发现发货未作销售的现象,但在对成本结转审核中发现,年末已经取得厂家让利的576.84万元,因企业未收到相关凭证,所以账面只是增加利润,未冲减进项980633.25元,该公司通过约谈已自查补申报945703.33元,尚有34929.92元的进项税金未转出。
  2.利润总额与收入增长不配比。
  (1)营业费用较上年增幅达37.61%,而同期销售收入的增幅仅为14.24%,增长严重不配比,核实后发现:该公司营业费用主要归集物流部门的费用,当年企业职工工资上涨、市场仓储和物流价格提高,并且未实现销售商品库存出现大幅增加,从而导致增长严重不配比,与企业解释基本一致,同时发现企业有向消费者发放赠品未计提销项税1434.24元。
  (2)当年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下降11.93%,原因主要为,当年一方面供货商(厂家)产品成本上升,另一方面企业当年扣点降低。如从抽取的某企业代理协议书中A型系列商品看,上年最高代理奖励标准为4%,当年最高代理奖励标准为3%,导致企业销售毛利率下降。
  (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三项指标增长异常,通过核实主要为偶发因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增加,为税务稽查对以前年度查补,进项转出直接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增加,为个别厂家对企业购货尾款豁免,企业已进项转出;营业外支出,为企业财产损失,进项税11684.57元未转出。
  针对核查结果,企业表示认可、愿意补报。
  评估处理
  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通过约谈和实地核查确认,税务机关作出如下评估处理:企业补报增值税993752.06元,同时与地税部门交换了信息。补税后,该公司当年增值税税负提高到1.11%,在行业平均线以上。
  (本案例由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供)  
www.ctaxnews.com.cn 2008.11.21
作者: ywb    时间: 2008-12-8 08:43

违法套开发票被查处      
      因为账外经营偷税,湖北省武汉市某制衣有限公司日前被税务部门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据查,该制衣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3年来共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2.5万元,缴纳增值税款1000元。
  在前不久进行的税收检查中,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国税局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3年来共购买了14本普通发票,共计开具金额2.5万余元。发票存根联上开具的购货方名称,多是中学、小学、仓储等单位。按发票上开具的购货方信息,税务人员到相关单位调查取证。调查结果出乎税务人员意料,这些单位称与该公司根本就没有发生业务往来。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存在套开发票的行为。
  税务人员随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某分理处查询了该公司的银行对账单。对账单显示,该公司近3年内,共收取销售款102万元。东湖开发区国税局随即派人直接到与该公司有关联业务的单位调查取证,经查取回的发票联,与该公司存根联上所填的购货方名称、货物均不相符,金额也远大于其存根联上的金额,企业偷税行为得到确认。
  经查,该公司共补缴税款4万元,缴纳罚款2万元,滞纳金3000余元。鉴于企业已涉嫌偷税犯罪,东湖开发区国税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www.ctaxnews.com.cn 2008.11.21   陈晓光,柯萍,李春艳
作者: ywb    时间: 2008-12-8 08:44

“电器”与“电气”:一字之差非笔误      
   
  日前,江苏省海安县国税局向该县某电器公司正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补缴增值税11.32万元,所得税53.86万元,并缴纳罚款40.16万元。
  海安某电器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初,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在人工选案时发现,该公司2006年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5.76%,利润率为10.08%,2007年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8.51%,利润率仅为1.37%,企业两年间的税收负担率与利润率严重不配比,甚至出现反比例现象,而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收负担率一般为5%左右,利润率一般为10%。海安县国税局稽查局选案人员感到疑点较多,及时将该公司列为检查对象,对其2006年和2007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的全称均为“海安县某电器有限公司”,但细心的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06年和2007年的支出凭证所附列的发票中,大量出现购货单位为“海安县某电气有限公司”的发票,票面项目注明有的是购买铸铁花,购进固定资产,还有的是餐桌椅、安装费、安保装置等等,共计涉税金额150.31万元。经询问企业的财会人员,其解释为开票单位笔误,因为在读音上,“器”和“气”的发音一样,而开票有时是口头或电话联系,所以经常有人开错,不能因为一字之差,就将发票退回销货方重开。对企业的上述解释,稽查人员将信将疑,少数发票开错了还在情理之中,但连续发生大量且大笔金额的错开发票,企业为何不及时更正,而任其继续发生呢?
  带着疑问,稽查人员对企业进行了实地查看,结果发现,发票上注明的铸铁花,企业不能说明用在了什么地方,企业食堂内也未见摆放新的餐桌椅,更奇怪的是购进的13台空调也没看见安装在企业的任何地方。种种迹象表明,该公司未讲实话,发票上企业名称的“一字之差”背后一定另有隐情。
  到底有没有所谓的“海安县某电气有限公司”呢?稽查人员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后发现,2006年在海安县开发区内有一家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海安县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范围与“海安县某电器有限公司”一样,但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两家公司是否存在着某种联系呢?稽查人员前往“海安县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调查,一切疑问终于有了答案。
  原来,从2006年开始,“海安县某电器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将公司进行搬迁。考虑到如果原公司据实搬迁,因为企业已开办多年,就享受不到税收上的任何优惠,倘若异地重新注册,结果会更有利。因为近年来,各地招商引资工作竞争激烈,为了能吸引好的企业前来落户,各地纷纷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包括从财政上给予一定的返还。于是,该公司通过权衡,决定在县城开发区内注册新公司。为了能在税收上做手脚,该公司故意将新公司注册为“海安县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亲属担任,然后以“一字之差”为借口,将新公司的基建支出,大部分在旧公司列支,以减少旧公司利润,从而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而对于新公司来讲,由于享受开发区招商引资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成本费用少列支,多缴一些所得税后还可享受返还,从企业自身角度来看,只有好处,并无坏处。这本是一个所谓的巧妙设计,但在税务人员的深究下最终露出了破绽。  
  www.ctaxnews.com.cn 2008.11.21   储开森,崔益鑫
作者: ywb    时间: 2008-12-8 08:45

关联企业联手隐瞒收入被查处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国税局稽查局于近日完成了对当地某房地产公司(A公司)的专项检查。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对该房地产公司采取了账务检查和外围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他们首先审核了A公司2006年~2007年两个年度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同时还核查了该企业在建行、农行、中行的3个账户资金收支情况。稽查人员通过对银行对账单核查,对资金的流向进行跟踪调查,逐笔核实了资金的来龙去脉。经检查发现,该房地产公司同西藏另一家公司(B公司)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很频繁,经核实,A公司和B公司属于关联企业。
  稽查人员结合调取的账证资料在审核中发现,该企业往来款项中,A房地产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000多万元。通过这一线索,检查组经过外围调查证实,B公司以3000余万元明显偏低的价格向A公司销售了27套房产。这部分房产A公司又委托B公司代销,B公司取得代销房款4000余万元。稽查人员对A公司2005年8月~2007年12月31日的账务进行检查时发现,A公司对购进价3000余万元和销售价4000余万元,都未进行会计核算。以上证据显示,该企业明显存在通过关联企业之间低价交易,分解销售差价,规避税收的嫌疑。在确凿的收入证据面前,该企业如实提供了相关的销售合同。案件查实后,该企业受到了严肃处理。  
www.ctaxnews.com.cn 2008.11.21   罗旦,杨新天
作者: ywb    时间: 2008-12-8 08:46

保险理赔案牵出一桩偷税案      
   
   
  凭着特有的职业敏感性,税务人员从读报时看到的一条新闻顺藤摸瓜,一举查获了一桩偷税10万多元的案件,这就是近日发生在河北省任县国税局城区分局的事。
  10月20日,任县国税局城区分局税收管理员刘芳正在翻看当天的当地报纸,一篇法制新闻吸引了他的眼球。凭着长期从事基层税务工作的经验,小刘从中嗅出了不同寻常的味道。
  根据新闻内容,今年4月,河北省任县恒泰纺织有限公司在保险期内发生火灾,损失10万多元,因没有进货发票,保险公司以没有确切证据为由,拒绝理赔。新闻中显示,恒泰公司是一家以皮棉和棉纱为主要原料的纺织企业,长期从任县一家生产供应商处进货,由于不是一般纳税人,因此该公司进货时没有要过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供应商也没有主动提供。
  刘芳通过向有关部门进一步了解情况得知,恒泰公司所说的生产供应商是一家名为隆兴纺织原料生产销售有限公司的企业。2006年5月,该企业被县国税局正式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它恰恰归小刘管辖。经查询,2006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07.5万元,纳增值税4.98万元,税负为2.4%。2007年该公司销售收入增长较快,全年销售收入612.37万元,而税负却为1.7%,较2006年有明显下降。在对多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之后,小刘认为隆兴公司存在重大偷税嫌疑。
  为此,他及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国税局稽查局反映。稽查局立即对该公司立案稽查。经查,隆兴公司先后于2007年3月、7月、11月和今年4月、8月向恒泰等3家纺织企业销售皮棉和棉纱11批次,销售收入60.59万元,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记账,少缴税款10.3万元,已形成偷税。目前,任县国税局稽查局已作出责令隆兴公司限期缴纳所偷税款10.3万元和滞纳金1.17万元,并处罚款10.3万元的处罚决定。  
   www.ctaxnews.com.cn 2008.12.05   梁啸,李芙蓉
作者: ywb    时间: 2008-12-8 08:47

税务稽查刺到金银饰品偷税业户“痛处”      
      
   
  在前不久进行的一次税收专项检查中,吉林省四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当地的5家金银饰品业户进行了查处,查补税款350多万元。经计算,查补税额是这5家业户实际申报纳税额的5倍多。
  陆续开设5家分店,不赚钱谁信?
  四平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金、银饰品,钻石、珠宝、铂金饰品等零售。该公司发展较快,几年时间就在市区各黄金地段陆续开设了5个非独立核算分店。接受税务机关约谈时,公司法定代表人说,来看的人多,买的人少,销售情况并不好,有的年度还亏损。税务机关依据其发展规模、社会影响以及企业用人数量与经营面积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分析,认为其申报情况与实际经营明显不符。但几次组织检查,其提供的纸质账簿中记录的经营销售情况均与申报数据基本一致。
  检查中,细心的稽查人员发现公司有台电脑。在公安机关配合下,稽查人员当场扣押了被企业人员称为用于“炒股”的电脑。稽查局一方面连夜组织专家和电脑技术人员破解电脑密码,恢复部分已经被删除的数据,对其用数码或字符代替的标题进行解析;另一方面讲政策做思想工作。在税警双方的说服教育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不承认了自己利用两套账隐匿销售收入进行偷税的事实。
  调查证实,该公司采取记两套账即电脑记真实的经营数据及销售收入账、手工记向税务机关公开和申报纳税的数据及销售账的手段进行偷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自2004年~2007年,该公司少缴增值税413151.28元,少缴消费税295224.2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41442.28元,三税合计949817.82元。
  “地下账户”是这样浮出水面的
  “在四平,这地段算是寸土寸金。你看新扩建营业场所,听说面积将近5000平方米,你看装修得多豪华气派,你看店内顾客进进出出地络绎不绝,你再看这做工精致的广告牌子到处都是,钱都让他们挣去了!”采访期间,记者无意中听到这样的议论。
  被市民羡慕、谈论的这家金银饰品店是四平市的另一家老字号经营单位。而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四平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实:这家老字号单位从2007年1月~2008年7月,先后偷逃增值税36万元、偷逃消费税12万元、偷逃企业所得税7万元,三税合计55万元。
  “检查时,我们先采取同行业对比分析、不同时期对比分析,发现该单位申报经营收入均偏低。然后我们到银行调阅其备案账户资金进出情况,核对、审阅凭证,检查其现金账、银行存款账及银行对账单等,发现该单位提供的账户资金往来记录非常简单,也十分有限,如此冷清的几笔记录与同行业的银行账户资金进出频繁明显不符。销售收入到哪儿去了?据此我们怀疑:该单位很可能隐瞒有未向税务机关备案其他银行账户”。据参与检查的四平市国税局稽查人员介绍,为调查真相,他们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专门到银行调查法定代表人的存款进出情况及其直系亲属个人存款情况。
  在银行的配合下,稽查人员发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妹妹开设的一资金卡现金进出情况异常:该卡往来资金记录显示,每天都有相近数额的资金存入,每笔存款额又都带有不同的角分零头。定期又有数额相仿的现金提取和转出,稽查人员注意到,在转出的对应账户是被查单位的深圳进货单位的名称。这说明该单位利用此卡进行进货、销货业务的转、存工作。显然,法定代表人的妹妹的这张卡是法定代表人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的“黑账户”。
  经调查取证,税务机关查实,该饰品店隐瞒销售收入400多万元,共偷税55万元。
  优惠促销销售火暴,账面记录寥寥无几
  “我在买这两件首饰时要过发票,但商家说可以开信誉卡,要是假货,可以拿信誉卡来退货。”一个被调查的顾客回忆说,“如果我坚持要发票,商家说得另外加税钱。”
  据四平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孙文介绍,以提高价格为由,不给顾客开发票,是金银饰品业常见的一种偷税手段。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四平市某品牌连锁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007年,该连锁店以较其他金店偏低的价格优势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整个活动期间,该连锁店销售都非常火暴。检查时,稽查人员发现,该店只有一套流水账,且记载的营业额与费用发生额都非常小。由于企业总部在长春,企业调整库存数量与每日的收入都不在本地留记录,稽查人员通过现场调查无法取得真实的经营数据。
  为了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稽查人员经过认真细致的梳理所扣押的凭证、账簿、电脑文件,走访求证部分消费者,基本上确定了该店账外收入的大致数额。在税务机关获取的证据面前,法定代表人不得不交代了销售不开发票、转移库存商品、转移销售收入隐瞒销售的问题。经稽查核实,该企业共计偷税28.1万元,税务机关已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www.ctaxnews.com.cn 2008.12.05   李卓然,史晓龙,舒亚涛
作者: ywb    时间: 2008-12-8 08:49

从一则新闻报道发现影城涉税问题      
   
   
  近日,湖北省襄樊中影天河影城的负责人王艺来到襄樊市樊城区国税局办税大厅,补缴了影城兼营卖品部销售爆米花和饮料收入应纳增值税款20489.5元。这一补税线索来源于当地报纸上一则关于影城的报道。
  此前,当地晚报上刊登了一则《一座影院带来的变化》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称,开业一年以来,影院共为市民带来经典中外大片100余部,放映场次8800余场,接待观众近18万人次,创下了近450万元的票房收入。负责人王艺说,仅影城卖品部(主要经营爆米花和饮料)的销售总额就占票房收入的10%,其中爆米花的销售总额占卖品部销售总额的一半。也就是说,在过去近一年的时间里,“中影天河”售出了近40余万元的爆米花和饮料,爆米花的销售额达20万元,这相当于市内有的电影院一年的票房收入。虽然这则新闻只有百余字叙述卖品部经营情况,却引起了樊城区国税局局长张瑞的注意:影院的票房收入归地税征收营业税,但是兼营的卖品部是否在国税部门缴纳了增值税呢?
  他迅速从自己电脑的综合征管系统软件上查阅了该户的征管资料。他发现该户税务登记证上“经营范围”栏内只有“影院管理”,并没有“兼营副食销售”这一项目,也没有申报卖品部的销售收入。于是,他立即将这一线索反馈给了税源管理科。很快,税源管理人员就赶到该影院对影院卖品部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襄樊中影天河影城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等3家公司投资近千万元,于去年9月26日建成。开业以来,其卖品部的爆米花和饮料等副食销售收入512237.5元一直并入票房收入,在当地地税机关缴纳了营业税。对此,税务人员拿出税收法规文件,现场向影院负责人及会计人员进行了税法宣传,指出影院兼营的卖品部销售了爆米花和饮料等货物,应在当地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影院负责人在学习了税法后,认识到自己错误理解了税收法规,便迅速调整了相关账目,纠正了税务登记中的经营范围等项目,并到国税机关申报补缴了这笔税款。  
  www.ctaxnews.com.cn 2008.12.05   洪生,曙光,钟铃
作者: ywb    时间: 2008-12-8 08:50

白条支取工程款偷逃税款被判刑      
     河北省行唐县宇某因偷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执行,并被处以罚金24235.50元。11月20日,宇某缴纳的税款24235.5元和因其违章使用发票产生的罚款5000元如数划入国库。
  2007年12月17日,行唐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县某村宇某承建另一村的道路硬化建设工程,收取工程款53.5万元后没有缴税。接到举报后,行唐县地税局立即展开调查。调查证实,宇某于2006年8月在没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下,承揽一项路面硬化建设工程。2007年1月工程完工后,宇某用白条支取工程款53.5万元,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行唐县地税局根据掌握的情况,对宇某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进行纳税申报,但宇某拒不申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地税部门认定宇某涉嫌偷税,依法向其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将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共计24235.5元和发票罚款5000元缴纳入库。行唐县地税局以涉嫌偷税罪,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  
www.ctaxnews.com.cn 2008.12.05   牾牛,剑锋
作者: ywb    时间: 2008-12-8 08:51

农产品收购有疑点:部分农户销售量远超自有量     
   
  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省费县某木业有限公司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碎树枝、胶、煤,产品销往周边市场及全国各地。
  该行业受原材料市场行情以及季节性影响,收购对象零星分散,点多面广,对收购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逐一核实。该行业生产工艺差异较大,产品品种多,原材料耗用相差悬殊,没有统一的行业技术指标标准,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共性的规律和指标。企业产品的下游流通链中,有部分是面向建筑工程、个人工程行为的,容易出现销售货物不开发票、不计收入的问题。评估人员对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发票情况进行分析,该企业2008年1月~10月比上年同期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增加2116份,农产品抵扣进项比例占全部进项税额的95.66%,比上年同期进项税额占比高7.3个百分点,并高于全省平均值,决定对其开展纳税评估。
  信息采集及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首先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查询企业2008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附表、财务报表及发票领购使用情况,采集企业金税工程报税、认证有关数据,利用日常监控掌握的企业产销情况,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了初步分析。
  该企业生产季节性明显,大多采用计件发放工资方式,但是工人数量不固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计件单价越来越高。产品主要原材料投入与产品产出有很固定的对应关系,每年的3月~7月、9月~11月是生产旺季。
  1.投入产出分析
  根据该行业碎树枝成品投入产出1.35:1的比例,根据碎树枝领用数量,按投入产出比例测算,可以产出成品238628/1.35=176760立方米,比企业账面产出174616立方米相差2144立方米。这种情况也有两种可能:一是企业为虚抵税款,而虚列碎树枝的购进、耗用数;二是碎树枝的耗用数量真实,隐匿产成品的数量,销售不入账,偷逃税款。
  2.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链分析
  评估小组运用统计学原理,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格式,设计出表格,将日常监控所掌握的该公司2008年所申报抵扣的6414份收购发票全部输入到表格中,通过排序,将姓名相同的销售者集中到一起,发现销售次数最多的达36次;销售数量最多的全年达500多吨,金额近30万元。部分农产品销售者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多次出现,且销售量巨大,远远超出农民可能的自有量。这种情况有可能收购的农产品并非是农业生产者直接销售的,而是收购商贩的。由于商贩无法提供发票抵税,该公司可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税款。
  3.应缴增值税税负分析
  该企业2008年1月~10月,申报应纳增值税96.13万元,实现销售收入3295.71万元,应缴增值税税负仅为2.92%,低于全省平均税负1.44个百分点,明显低于全省平均税负。
  从以上情况分析看,该公司在税负明显低于全省平均值,从投入产出率测算该公司账面生产数量远低于按照相关指标测算的生产数量,原材料来源指标分析明显存有疑点。因此,通过分析确定的疑点是:该公司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以及有进项税抵扣不实的问题。
  约谈举证
  评估人员针对评估分析存在的疑点与企业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先后进行了约谈。该企业对相关疑点解释如下:
  1.对于部分农产品销售者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多次出现,且销售数量巨大,远远超出农民的自有量。对这一问题,企业的解释是:首先保证没有虚开现象,至于销售数量大的属于极个别现象,可能是土地承包大户。
  2.企业税负率只有2.29%,低于全省平均税负。对这一问题,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是原材料的价格增长速度过快造成的。
  3.企业账面反映的产成品数量比评估小组测算的产成品数量存在巨大差异的问题,企业未作出合理解释。
  实地核实
  在实地核实过程中,评估人员根据该企业农产品收购材料占企业进项税比重大的特点,将评估的重点放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上。评估人员对本县及周遍县市的销售大户展开调查。经调查,部分农产品销售大户是贩运户,他们从外地收购碎树枝直接到该公司销售,该公司对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了税款。看到评估人员手里拿着的对部分销售户的询问笔录,企业人员无言以对。
  在查看其往来账户时,评估人员发现该企业2008年1月~3月底“预收账款”贷方增加183.76万元,到2008年10月底仍然挂账。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经查成品仓库的保管账,评估人员发现2008年初和年底会计、仓库的发出数和结存数是一致的,2008年5月底的结存数也是一致的,但5月底仓库保管账的发出数比会计账上的产成品发出数多2144立方米。经评估人员对这一问题的一再追问,财务人员只得承认货物早已发出,因对方没有索要发票而未作收入处理,长期挂在“预收账款”账户中。
  面对评估人员实地核实的结果,企业承认自身存在以下问题:
  购进不符合规定抵扣进项税购进金额共19.68万元;由于部分销售对象不索取发票,销售产品未计收入,少申报增值税31.24万元。
  评估处理
  对以上企业自查的问题,税务评估人员核实后,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未按规定取得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转出进项税额19.68万元。对企业发出货物未开票做销售收入的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的规定,下达了调整账务通知书,需补缴增值税31.24万元。
  (本案例由山东省费县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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