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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批财税新规12月起实施 关注出口退税及证券新规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8-12-2 08:31     标题: 一批财税新规12月起实施 关注出口退税及证券新规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8-12-01


  本网讯 从2008年12月1日起,一批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财税、金融证券等法规将开始实施。

  3770项提高退税率商品范围确定12月起执行

  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今年以来我国第三次提高出口退税率所涉及商品的范围和税率,包括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及其他产品共3770项商品(商品清单见财税[2008]144号)。并自2008年12月1日执行。

  通知规定,将轮胎等部分橡胶制品、主体或全部以人工速生材为原料的部分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将金属挤压用模等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将冻对虾仁、冻蟹等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牙膏等部分化工产品、石材、铝板带等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将农用泵、摩托车、自行车、家用电器等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分别由9%、11%、13%提高到11%、13%、14%。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12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31日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42号公告),为创新业务推出预留了空间,规定新设券商的核准业务不超过四种,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业务不超过二种,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应距前次申请获批超过六个月。新规自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届时废止一九九九年版《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

  新规对券商业务审批作了三方面限定。其一,对不需要单独审批的业务活动作了明确的规定,经济业务,自营业务等仍遵循现行规范;而券商进行现金管理则不需单独申请牌照及业务审批。其二,新规对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提出了审慎性要求,规定券商申请新增业务必须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一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需距前次申请获准需超过六个月。此外,新规还明确了审批程序,要求证券公司提出证明自身符合要求和条例的文件,变更业务范围仍应经过证监会审批。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证券法,目前尚不能对业务范围的变更实行备案制。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12月起执行新规

  为规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公布了《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59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今后证监会将于每年的年初确定当年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的工作计划。2003年发布的《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规定》对证券期货规章制定计划、规章的起草与审查、规章的决定公布与备案等予以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为中国证监会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履行相应职责。中国证监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国证监会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法律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法律部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后,拟订出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12月起实施

  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58号)。新办法从加强保荐机构内控、加强对保荐人管理、强化监管措施等角度,进一步细化了保荐业务的实施和监管措施,强调保荐机构应加强对保荐过程的控制管理。该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保荐管理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充实完善保荐制度予以强化:一是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提高保荐工作的质量。二是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三是强化监管措施。

  此外,《管理办法》还根据市场的变化对保荐业务中的一些制度作出了调整,主要有联合保荐制度、保荐与主承销的分离制度等。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12月起调整



  根据即将于12月1日生效的《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29号公告),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长期股权投资(不含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项下,除控股基金、期货等其他金融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要进行100%扣减外,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对其他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目前是指经批准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对境外子公司股权投资、策略性股权投资(指经批准和认可的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参股性投资)也要进行100%扣减。

  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12月起实施

  新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于12月1日起实行。新办法规定,券商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需要跨过两道门槛:对单一客户融资和融券业务规模均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同日,证监会还公布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28号公告),增加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一项,要求券商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12月起换发新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决定,在全国工商系统统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日前签署第36号总局令,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8年第36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申领执法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二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三是具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四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关于执法证的使用,《办法》规定:执法证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不得将执法证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执法证。执法证应当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专用皮夹和内卡方为有效。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正式发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该《办法》分总则、听证的组织、听证程序、法律程序、附则等5章,共37条,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定价机关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办法》规定,定价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只设主持人,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此外,《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据了解,此次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是在原国家计委2002年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我市物价部门将认真贯彻执行新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继续做好价格听证工作,更好地发挥价格听证在价格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南京:12月起经适房转让可享契税优惠

  近日,南京市房管局发布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明确了经适房和廉租房的上市交易、产权共有、住房回购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细则规定,12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经适房将可上市交易,廉租房也可实施共有产权。

  此外,符合条件的经适房在上市转让时,契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的缴纳及房屋维修资金的处理,按普通二手房的规定执行。假如上市转让的经适房是业主唯一一套自住的住宅,那么将免除所得税,如果购买者是首次购买,且经适房在90平方米以下,将享受1%的契税优惠,还将享受1%的房价补贴。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甘肃省政府了解到,《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已确定的容积率。《办法》规定,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重新拟定规划条件,应当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以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除因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或者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外,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已确定的容积率。《办法》强调,对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在固定的地点或网站将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年。建设单位应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公告牌等形式在项目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至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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