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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筹建期账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奶油蛋糕    时间: 2008-10-27 16:06     标题: 筹建期账务处理

甲公司全额投资筹建乙公司,到目前为止乙公司营业执照等尚未办妥,但有一参与基建的公司工程已经结束,需到国税代开票后付款,由于乙公司尚未完成注册,单位名称无法开乙公司,请问是否可以先开甲公司(前期合同全部由甲公司与工程单位签订),如果单位名称暂开甲公司,以后办理资产转移需交哪些费用?或者有其它更好的处理方法?现在施工单位已开了一张发票过来了,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谢谢!
作者: ywb    时间: 2008-10-27 17:07


您好!
1.因施工单位已开了甲公司的抬头发票,所以就只能以甲公司自建固定资产再投资的业务来进行核算,会计上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汇集工程成本,完工后结转固定资产即可.
2.今后将该固定资产投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到时只须支付相关的产权过户费用就可以了.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作者: 奶油蛋糕    时间: 2008-10-29 16:15

谢谢回复,我还有一些不明白,我们总的工程量有上千万元,仅这个几十万在投资方做在建工程,是不是说不过去啊?还有,如果把发票尽量延期到被投资方营业执照办下来后直接开给被投资方,账务处理上是不是更合理一些.谢谢!
作者: ywb    时间: 2008-10-29 16:36

您好!
首先应确定甲公司投资上千万元筹建乙公司的形式是什么?是以现金直接投资还是以建成的整条生产线投资?如果是以现金全额投资乙公司的,则所有生产线的建造应在乙公司核算,如是后者,则应在甲公司核算全部建造成本,待生产线全部完工达到可使用状态时再作投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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