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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问题水泥”退回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打印本页]

作者: ywb    时间: 2008-9-18 10:32     标题: “问题水泥”退回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我们水泥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个月,我企业向某矿业公司销售了120吨水泥。在使用过程中,该公司反映水泥质量有问题。经我企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该批次产品确实有问题。于是,我们在接受该公司退回余下的100吨水泥之后,补偿了该公司100吨水泥。请问这笔业务应如何处理?”日前,湖北省嘉鱼县某水泥有限公司会计小李向武汉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咨询员小任答道,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对补偿给对方的水泥,作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即可。  





    www.ctaxnews.com.cn 2008.09.15   高拥军,刘新明,任光敏
作者: wbh888    时间: 2008-9-22 15:41     标题: 可不必作处理

本人认为,此项交易可以作为是该公司以合格水泥换回质量有问题的水泥.可不必作其他处理,对税也不产生影响.不知这种简化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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