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个人自己承担社保费能否在个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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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wb
时间:
2008-8-21 08:31
标题:
个人自己承担社保费能否在个税税前扣除?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向广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该公司为其购买了5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由于个人原因,张先生计划从该公司离职,离职后,原来由公司负担的社保费假如由个人承担,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咨询员答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原来由公司负担的社保费假如由张先生个人承担,不属于按规定比例缴纳,不能够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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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8 杜维强,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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