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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8】第136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01日 状态: 有效   


苏国税函〔2008〕13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重点检查2007年以来新成立的或设有分所的事务所。
    二、年检时间
    (一)年检时间为2008年3月10日至2008年5月31日。
    (二)年检年度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今年年检工作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文件规定的内容为主,结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55号)及《关于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226号)的内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全面检查。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4、2006年度、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2006年度、2007年度工作总结。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
    3、50岁以下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提供2006年度、2007年度涉税鉴证报告复印件各一份;50岁以上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提供工作小结一份。
    五、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自检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年检的内容与标准于3月10日至4月15日进行自检。如实填写《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表》等材料,事务所负责人应对小结和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事务所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将年检材料报送所在地国税局、地税局审核。
    (二)税务机关审核
    各地税务机关对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汇总后于5月15日前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地采取的年检方法及程序自行安排。
    (三)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复查
    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于5月16日起对各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检查结束后,在《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在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及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将年检结果进行公告。
    六、年检要求
    (一)开展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年检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两个转移”的具体行动。各地要加强领导、密彻配合,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的年检涉及内容较多,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与标准,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不能走过场。对在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纠正,要进行核查。在年检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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