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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92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

国务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92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

  
2008年01月24日 00:01:3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23日电(记者 刘佳婧、张景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5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新华社23日受权播发了《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6年底,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共有655件。这些行政法规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变化,有的行政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有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因此需要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这次行政法规清理的原则非常明确: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决定》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比如,《铁路留用土地办法》《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等。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共92件,占清理总数655件的14%。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决定》公布后,对于继续有效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汇编。对于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目前,有的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已经列入了2008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还有的行政法规已经启动了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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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答记者问  
2008年01月24日 00:55:28  来源:新华网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答记者问

   国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新华网北京1月23日电(记者张景勇 刘佳婧)《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公布《决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决定》是2007年2月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最终成果。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6年底,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共有655件。这些行政法规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国家的社会经济形势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有的行政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有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2月25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承办,规章的清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承办。经过10个月的努力工作,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圆满完成。国务院决定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就是此次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成果。

   问:《决定》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原则是什么?

   答:《决定》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原则,就是国务院确定的行政法规清理的原则。这次行政法规清理的原则是: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在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法规中,有的行政法规已经适用多年,其主要内容已经被新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代替;还有一部分行政法规只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或者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对象,在此特定阶段结束或者特定对象消失后,该行政法规理应宣布失效。因此,《决定》根据这次清理的原则,对上述行政法规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问:这次行政法规清理工作是怎样开展的?

   答:这次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事关重大,为了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保证清理工作质量,国务院法制办高度重视行政法规清理工作,采取了以下措施,确保清理工作保质按时完成:

   1、精心组织安排,全面动员部署,建立合理机制。国务院法制办将这次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列为2007年的重点工作之一,确立了“讲责任、集众智、严把关”的清理原则,将“开门清理”确定为指导思想。在清理工作中,及时整理并印发了现行行政法规的目录,召开了国务院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会议,进行了认真的动员和全面的部署。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立了行政法规清理工作联系机制,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开辟了“行政法规规章清理”专栏,公布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公开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2、上下联动,内外结合,开门清理。在清理工作中,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一是,要求国务院各部门法制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力量,对列入清理范围的655件行政法规进行逐件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各地方经过认真研究,共提出了7561条意见、建议。二是,通过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中央主要媒体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清理工作,并在人民网、法制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网站上发布公告、开辟专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社会公众共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182件行政法规提出了1130条意见和建议。三是,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委托了24名法学专家对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专家学者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对行政法规进行了逐件研究,共对其中405件行政法规提出了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四是,认真听取基层执法人员的意见,在14个市、县,召开了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共征集到837条意见和建议。

   3、任务到人,责任到位,严格把关。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国务院法制办各有关业务司都确定了清理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切实做到了任务到人、责任到位。做到了每个月召开一次清理工作通气会,及时交流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对各方面提出的近1万条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分类整理、综合分析,对涉及的行政法规逐件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清理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对现行655件行政法规进行了逐件研究和分析,最终确定了清理结果。

   问:《决定》废止行政法规和宣布行政法规失效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答:《决定》废止行政法规和宣布行政法规失效的情况:一是,49件行政法规的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替,明令废止,比如,《铁路留用土地办法》《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见《决定》附件一)。二是,43件行政法规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不再实施,宣布失效,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见《决定》附件二)。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共92件,占清理总数655件的14%。

   问:《决定》公布后,还需要做哪些后续工作?

   答:《决定》公布后,对于继续有效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汇编。对于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目前,有的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已经列入了2008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还有的行政法规已经启动了修改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将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循序渐进地做好行政法规修订工作。

   问:今后如何做好行政法规清理工作?

   答:这次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已经结束。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政令畅通,确有必要建立行政法规的定期清理机制。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已经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因此,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要建立行政法规的定期清理机制,认真研究清理工作的规律性问题,对清理工作的启动机制、清理程序、清理的组织、清理方法等进行研究,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清理与及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使行政法规始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国务院法制办将认真总结此次行政法规清理的宝贵经验,建立行政法规定期清理机制,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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