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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对外资影响

新税法对外资影响

  
来源: 东方日报    作者:    发文日期: 2007-11-15  
  新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生效。今期会探讨一下新税法对海外投资者的影响,及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时,所需要考虑的要点。
  尽快检讨经营状况
  现行税制是过去二十多年,由各有关政府部门升公布的规则、实施细则及税务通知等汇聚而成。新税法为税制改革提供一个框架,具体实施细则有待国务院制订及颁布。
  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需就现行各税务通知,检讨并釐清其应用范畴。期间,料在中国进行投资的海外投资者,将会在多个税务问题上遇到种种挑战。目前享有低税率及税务优惠的海外投资者,难免要面对税负增长。他们应尽快检讨在中国现行经营结构及状况,并计划如何减轻因新税制而对利润及投资回报所造成的影响。
  新税法根据企业注册成立地点、实际管理及控制地点,把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有机构或办事处,应就其所设机构或办事处取得的来自国内及国外的所得,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有在内地设机构、办事处的「非居民企业」或虽设有机构或办事处,但取得的所得与其设立机构或办事处没有实际联系的,则只需就其来源于内地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内地未设有机构或办事处而有来自内地的利息、股息、版权、租金、资本性收益及其他收入,需缴纳20% 的预提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由支付人负责扣缴。
  保存资料作出披露
  现时一般附属内资企业的海外企业,如果其当初成立目的,仅为享受当地的各项减免税收优惠,将需考虑其实际管理机构地点是否确实位于国外。
  1. 现行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定价基准及计算方法,应遵从新转让定价的规则,妥为保存有关资料,以备向中国税务机关作出适当披露;
  2. 就征收股息预缴税一事,应考虑在○八年一月一日前,将未分派的利润,以派发股息形式调回;
  3. 由于新税法对保税区内企业的影响尚未清楚,海外投资者应检讨在保税区内现行的业务安排;
  4. 至于现时享有税收优惠,要考虑日后是否仍可享有,并作出相应调整安排;
  5. 由于新税法仍存不确定因素,海外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收购或其他投资计划,应考虑新税法对其投资可行性相关影响。
  最新资料显示,新税法实施细则可能将于十一月底推出。而于稍前(○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已作出指引,声明由○七年三月十七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在内地登记成立的企业,由○八年一月一日起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规定的五年过渡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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