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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费变销售折扣:买卖双赢

促销费变销售折扣:买卖双赢

    A公司主营小家电批发业务,货物全部销售给B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2006年度,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300万元(不含税,下同);A公司每销售一批货物,均应按供货金额的5.85%向B公司支付促销费,同时由B公司开具发票,作为业务宣传支出。2006年,A公司共向B公司支付促销费300×5.85%=17.55万元。A公司2006年度利润总额15万元,获准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5万元。
  A公司2006年底聘请了某专业机构担任其税务顾问,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咨询顾问建议A公司自2007年起,不再向B公司支付促销费,改为按货物销售额的5%给予B公司折扣,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销售折扣额。
  假定A公司2007年度销售额与2006年相同,A公司在2006年与2007年应纳增值税及应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流转税附加)比较如下:
  2006年应纳税额
   1.增值税
   (1)销项税额:300×17%=51万元,
  (2)进项税额:45万元,(3)应纳税额:51-45=6万元。
  2.企业所得税
   (1)纳税调整前所得:15万元,
  (2)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300×5‰=1.5万元,
  (3)纳税调整增加额(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增加和减少因素,下同):17.55-1.5=16.05万元,
  (4)应纳税额:(15+16.05)×33%=10.25万元。
  2007年应纳税额1.增值税
   (1)销项税额:300×(1-5%)×17%=48.45万元,
  (2)进项税额(假定与2006年相同):45万元,
  (3)应纳税额:48.45-45=3.45万元。
  2.企业所得税
   (1)纳税调整前所得:因当年给予B公司5%折扣,收入减少300×5%=15万元;同时无须支付促销费,费用支出减少300×5.85%=17.55万元。假定其他条件不变,A公司2007年纳税调整前所得为:15-15+17.55=17.55万元,
  (2)纳税调整增加额:0万元,
  (3)应纳税额:17.55×33%=5.79万元。
  两种方案比较:预计A公司2007年比2006年少缴增值税2.55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46万元。
  可见,A公司由原来向B公司支付促销费改为折扣销售,是否会造成B公司税收负担加重呢?我们不妨作如下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B公司向A公司收取的费用名义上是促销费,但因其收取费用的标准与A公司销售额挂钩,实质上应视为平销返利,依据文件不征收营业税,而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B公司2007年度与2006年度应纳增值税及应纳企业所得税比较如下:
  增值税1.2007年进货金额比2006年减少5%,当年进项税额减少300×5%×17%=2.55万元。
  2.2007年未向A公司收取促销费,进项税额少转出300×5.85%÷(1+17%)×17%=2.55万元。
  由此可见,进项税额与进项税转出额同时减少2.55万元,未造成B公司2007年应纳增值税的增减变化。
  企业所得税1.2007年未收取促销费,收入减少300×5.85%÷(1+17%)=15万元。
  2.2007年进货价格降低5%,成本减少300×5%=15万元。
  结论是假定其他因素不变,B公司收入、成本同时减少15万元,对利润总额及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  









www.ctaxnews.com.cn 2007.10.08  范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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