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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下放至区县

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下放至区县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
  据了解,一直以来,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根据有关规定,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将有助于税务机关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同时,对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www.ctaxnews.com.cn 2007.09.19  闵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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