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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构想

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构想

  
  2006年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大盘蓝筹顺利融资,我国证券市场步入了一个全面恢复和快速发展的时期。从国家调控市场的角度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的税制建设却相对滞后,税收调控能力、功能定位都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在论述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设想。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证券市场税制。
  目前我国唯一专门的证券税种是对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开征的印花税,而对一级市场证券发行环节,并没有设置相应税种。在证券所得环节,我国尚未依国际惯例开征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但是对证券投资所得以其他方式征税,现行规定是个人投资者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对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33%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按25%比例税率征收)。此外,对从事证券发行、证券中介、证券交易的金融机构按营业收入依金融保险业税目按5%比例税率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和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二)现行证券税制结构的主要缺陷。
  1.重复征税与税收真空并存。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全部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后又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这实际上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对现金、股票红利征税实质上是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再征税。特别是对没有支付现金的红股征税,由于没有现金可供代扣代缴所得税,于是税款只能由上市公司缴纳并负担,从而减少了企业营运资金,增加了企业负担。而派送红股是股东权益内部项目之间的转化,即将未分配利润转化为股本,既不减少企业资产,又不增加负债,企业净资产不受任何影响。与重复征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尚未对证券投资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和证券投资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在该环节的真空,不仅损失了大量的财政收入,同时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长期调节能力不强的主要原因之一。
  2.税收的调节能力不强。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功能主要体现在抑制过度投机、保护和促进投资、对投资级差收入的调节三个方面。虽然我国曾经数次根据股票二级市场的状况相应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对稳定市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证券税制税种相对单一,而且侧重在交易环节,对证券交易所得不征税,实际上无法起到内在稳定器的作用。
  3.税收负担分布不均,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在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设置上,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无论盈亏都要按照交易额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而在一级市场的投资者不需缴纳印花税,股票投资者要缴纳印花税,而债券等证券品种却不需缴纳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交易面临税收歧视。另外,我国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也不平等,大多数上市公司都会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包括低税率和税收返还等,这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而且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构想
  从国外证券市场税制建设来看,也不存在一蹴而就的最佳证券税制,而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不断调整,逐渐形成一套与市场环境相适应的科学、完整的证券税收制度。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税制,依然不能脱离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既要立足市场经济,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又要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纳税环境。
  (一)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
  我国现行证券税制对一级市场证券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二级市场证券投资者的不公平,同时也限制了政策的调节能力。因此笔者建议可将印花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一级市场,在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可以提高证券发行成本,减少震荡,缩小一、二级市场利益差异,改变不对称的一、二级市场风险机制,有利于两个市场的共同繁荣。
  (二)选择适当时机开征资本利得税。
  目前我国刚刚上调印花税税率,对股市过度投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据此作为不会开征资本利得税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二者属于证券交易不同环节的税种,调节的范围、功能也各不相同。比照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的证券税制,一般都是交易环节的较低印花税搭配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环节的资本利得税。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应是我国税制构建的长远趋势。选择合适的时机开征资本利得税,既可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又可以防止股利资本化后出现的套利避税现象。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资本利得税是对投资者收益的直接修正,对一国的税收体制基础和证券市场完善程度有很高要求,因而必须注意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过渡方式。另外,在确定资本利得税率时必须贯彻公平原则,避免投资者之间的歧视性税率。应允许按通货膨胀率调整应税所得,将资本利得通过指数化方法进行调整后的结果作为实际应税所得,允许资本损失在资本收益中抵扣等。实际上,开征资本利得税,尤其是实行累进课征,是能促进实质投资需求增长,实现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
  (三)暂不征收证券转让财产税。
  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代表一定的财产。对证券财产转让的征税是指对证券以财产形态作为遗产转移或者作为赠品赠与时所征收的税,包括证券遗产税和证券赠与税。随着资本的积累和连续的证券交易,必然会产生巨额的证券资产拥有者。当财产因赠与或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受赠人或继承人便会不劳而获地得到巨额财富。为了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目前许多国家对证券财产转移课征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我国,是否开征此税,也有许多争议。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课征此税的条件。因为开征一个新税种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收税环境,即取决于影响和决定税种正常运行、达到调控目的的各种外部条件。这些外部条件包括收入申报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公民纳税意识、税收征管微机化程度、依法征税的运行规程、既得利益的分配格局和传统的风俗习惯。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在这些方面还没有相应的制度或制度还相当不成熟,如果贸然开征此税,不仅不能防止收入的过分集中反而会造成社会分配的更不公平,导致收入差距扩大。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www.ctaxnews.com.cn 2007.09.05  董元斌,牛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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