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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行业综合指标 调整企业纳税偏差

掌握行业综合指标 调整企业纳税偏差

    企业基本情况
  湖北省松滋市某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5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以菜籽、棉籽为原料进行食用植物油生产销售。企业涉及的应税产品有菜油、棉油、副产品(棉籽剥绒产生棉短绒、棉壳及下脚料),免税产品有棉饼、菜饼。其生产工艺流程为:一是毛棉籽-绒机-净棉籽(再加工)和棉短绒(直接销售);二是投入原材料(菜籽、棉籽)-清理-拨壳、拨绒-筛选分离-扎胚-蒸炒-压榨制油-精炼-脱胶(脱酸)-成品油。
  评估对象分析
  松滋市某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生产能力为50吨。其原材料菜籽为本地收购,由企业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棉籽为市内或周边县市棉花加工厂提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棉油、菜油主要销售给岳阳等地进一步提炼色拉油。
  企业200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9562281.96元,其中应税收入20362974.96元,占收入的68.9%;免税收入9199307元,占收入的31.1%;期末留抵214229.67元。2006年第一季度,企业实现销售收入6201197.87元,期末留抵360396元。2007年第一季度,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075629.28元,其中应税收入1695936.28元,占收入的41.6%;免税收入2379693元,占收入的58.4%;期末留抵479684.69元,期末库存为3248140.88元。企业账面反映生产耗用菜籽5946914吨,生产菜油2044523吨,产粕3574095.3吨;生产耗用棉籽(净)5575350吨,产棉油734831吨,棉粕3122196吨,棉壳(皮)1617966吨。向棉花加工单位收购毛棉籽507.4吨。
  纳税评估监控系统显示,2007年1月~3月同行业相关指标发布值为:税负率0.45%,销售额变动率39.86%,四小票抵扣税额差异幅度19.24%,销售收入与流动资产比值36.52,毛利差异率3.52%。
  该企业相关指标的测算值为:税负率0,销售额变动率-9.28%,四小票抵扣税额差异幅度-94.06%,销售收入与流动资产比值42.9,毛利差异率9.66%。偏移幅度为:税负率-100%,销售额变动率-123.29%,四小票抵扣税额差异幅度-589.01%,销售收入与流动资产比值17.47,毛利差异率174.09%;权值得分:税负率500,销售额变动率246.58%,四小票抵扣税额差异幅度589.01%,销售收入与流动资产比值17.47,毛利差异率174.09%。
  经分析,该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为0,低于行业评估期0.45%的参考值,属异常情况;销售额变动率测算值为-9.28,同上期比较下降幅度不大,但与同行业发布值有较大差距,因此销售收入需要进行核实;四小票抵扣税额差异幅度测算值为-94.06%,也就是说,同上年第一季度比较,四小票抵扣税额占当期进项税额比例下降将近一半,指标异常;毛利差异率评估期测算值为9.66%,与当前实际情况油价上涨基本吻合;销售收入与流动资产比值偏移幅度不大,指标基本正常。
  根据以上情况,税务机关把该企业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
  评估分析
  通过前期采集数据得知,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正常产出比为:毛棉籽棉短绒产出率5%~6%、净棉籽产出率94%~95%;棉籽(净)出油率12%~15%,产粕率54%~58%,产壳(皮)率24%~26%,损耗率5%;菜籽出油率33%~37%,产粕率为56%~60%,损耗率3%。
  该企业相关指标的测算情况为:
  菜籽投入产出率:菜油出油率=菜油产出数量÷菜籽耗用数=2044523÷5946914=34.3%;
  菜粕产出率=菜粕产出数量÷菜籽耗用数=3574095.3÷5946914=60%;
  菜籽投入产出率=(菜油产出数量+菜粕产出数量)÷菜籽耗用数=(2044523+3574095.3)÷5946914=94.4%;
  损耗率=5.6%。
  净棉籽投入产出率:棉油出油率=棉油产出数量÷棉籽耗用数=734831/5575350=13.18%;
  棉粕产出率=棉粕产出数量÷棉籽耗用数=3122196÷5575350=56%;
  棉壳(皮)产出率=棉壳(皮)产出数量÷棉籽耗用数=1617966÷5575350=29%;
  棉籽投入产出率=(棉油生产数量+棉粕生产数量+棉壳(皮)生产数量)÷棉籽耗用数=5474993÷5575350=98.2%;
  损耗率=1.8%。
  毛棉籽投入产出率:净棉籽产出率=净棉籽产量÷毛棉籽加工数量=479.5÷507.4=94.5%;
  棉短绒产出率=棉短绒产量÷毛棉籽加工数量=7.5÷507.4=1.5%。
  由上可见,该企业主产品油(棉油、菜油)的产出率、菜籽的投入产出比基本正常,但棉短绒产出率只有1.5%,远小于行业6%的产出率,指标异常,有隐瞒棉短绒收入的嫌疑。主要产品的投入产出虽基本正常,但税负率偏低。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收入滞后,或者进项抵扣方面存在问题。
  约谈及实地调查
  约谈中企业解释:棉短绒投入产出率只有1.5%,是由于现在棉花加工企业改进了加工设备,加工企业的出棉率高,因此毛棉籽加工成净棉籽产出的短绒减少。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偏低而且有留抵税额,主要是由于农产品现行抵扣政策导致留抵大;另一方面是由于产品销售利润不高,导致增值税税负率低。四小票抵扣税额差异幅度变化较大是由于1月份购进了价值达14万元的储油设备,因听说中南6省购置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且该设备页可当低值易耗品管理,于是计抵进项税160504.09元,使得四小票抵扣税额占当期进项税额比例降低。
  评估人员分析,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短绒产出率都高于1.5%,企业的解释不能排除疑点。同时,储油设备需实地查验,经领导批准,评估人员决定进行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在企业过磅地点、生产车间、仓库进行了实地核实,发现以下问题。一、抽查企业电子秤过磅原始记录发现,企业2007年3月有棉短绒20.1吨已销售过磅但未上产成品账和销售收入账,按均价2800元计算,价值56280元。二、核查企业仓库保管台账发现企业出库棉短绒7.5吨,价值21000元,未计提销项税额2415.93元。三、核对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明细,发现2007年1月购进固定资产储油设备,违规抵扣进项税16504.09元。四、对2006年度收购码单进行核查,发现发票填写不规范,部分发票没有填写售货方详细地址和身份证号码,收购码单有单笔大批量收购现象存在。企业承认确有向商贩收购菜籽并违规使用收购发票的行为,剔出销售免税产品已转出进项税部分,用于应税产品的收购金额达28567607.69元,计抵进项税371378.9元。
  评估结果
  经评估人员讲明政策,企业表示理解,当即决定:对多抵进项税额进行调账处理;迅速盘点棉短绒并补计销项税额;规范使用收购发票,按政策规定抵扣税款,对向商贩开票已抵扣的进项如实进行转出。
  一是补计短绒销售收入77280元,计销项税77280÷(1+13%)×13%=8890.62元。
  二是转出进项税额531882.99元,其中购进固定资产转出160504.09元,自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计抵进项税转出371378.9元。
  企业共计调增税款540773.61万元,其中入库增值税61088.92万元,冲减留抵479684.69万元。
  评估建议
  虽然理论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销售利润在11.5%(13÷1.13%)以上才能实现增值税,但农产品加工企业不一定所有原料均能从农业生产者处直接购进,也不一定能在规定的时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这样一来,当农产品价格变动较大,收购价格下降或销售价格上涨到一定幅度时,企业就能实现增值税。税务人员在工作中要防范此类企业以抵扣率倒挂为名虚增留抵税额,长期不缴或少缴增值税。
  (本案例由湖北省荆州市国家税务局提供)  





  www.ctaxnews.com.cn 200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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