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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建议改变了我对税务师的看法

一条建议改变了我对税务师的看法

     
   www.ctaxnews.com.cn 2007.08.20  李一林 口述,刘晓伟 胡清水 整理
   
     
     
   
  我是某筑路工程公司的财务总监。一直以来,我认为税务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而言是可有可无的。因为税务师是搞代理申报和解答税法咨询的,企业有自己的财务人员,用不着税务师去代理申报。至于税法咨询,在高度网络化的今天,随便找个税务网站就能查到需要的税法规定。可一条送上门的建议改变了我的看法。
  事情是这样的。近期,公司承包了某高速公路的修筑业务,经技术部门勘测,有一段路况较为复杂,机器平整难度大,必须依靠人力,且工作量较大,公司人手明显不足。管理层决定临时招聘民工,人力资源部设计了招聘民工方案,需要3000人,期限5个月,工资支出测算需3000万元,民工的培训、管理、工资考核需支出300万元。
  招聘广告贴出去的第二天,有人找上了门。来人称自己是公司所在地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愿意就公司招聘民工提一些税收方面的建议:公司如果进行劳务分包,对比现在招聘民工的方式,可节约一定数额的营业税税金支出。
  劳务分包?我感到有些新鲜。工程分包是建筑行业比较常见的情况,主要是指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把整个建筑工程某一段或某一部分分包给其他建筑单位,分包建筑单位负责施工技术或施工材料,由发包方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然后就此分包工程与总承包人结算。《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如果是工程分包的话,计算营业税时营业额是允许扣除分包额的。但行业内一般认为,人力劳务加上原材料的耗费才能构成建筑物的实体,而劳务分包,类似于购买劳务服务,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建筑业,在计算营业税时劳务分包金额能不能从工程总承包额中扣除存在着争议,所以纳税人一般不太热心。
  “税务局会认可吗?我们可不想有涉税风险。”我说出了自己的疑问。
  这位税务师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已明确了此类问题,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不临时招工,而通过劳务分包使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空余劳动力的话,则可以在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从中扣除分包金额,减少营业税支出。
  我算了一下,劳务分包已明确是工程分包,分包支出额可凭对方提供的建筑业发票在计算营业税时扣除,对比临时雇工支出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的方案,将节省营业税支出3300×3%=99(万元)。我将新方案及时向公司决策层进行了汇报,总经理对新方案大为赞赏,马上着手联系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劳务分包。
  在我的建议下,公司和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长期协议,协议的主要项目就是公司的重要决策先让税务师从税收角度“把把关”。当然,我和这位主动找上门的税务师也成了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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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税务筹划,不是简单的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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