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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税基础与会计计量的差异

关于计税基础与会计计量的差异

  
  计税基础
  在企业所得税中,计税基础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它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资产成本金额。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领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就是存货的计税基础。再如,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该项资产的净值就是计税基础。
  新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就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所以,新准则也引入了“计税基础”的概念。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指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计量属性是指所予计量的某一要素的特性方面,如公路的长度、矿石的重量、土地的面积等。从会计角度,计量属性反映的是会计要素金额的确定基础。《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在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确定上,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历史成本扣除。所谓历史成本,就是企业取得某项财产所实际支付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即实际发生的成本。物价变动虽然对财产的市场价值有影响,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调整财产的账面价值或计税成本。历史成本有原始凭证作为依据,较为客观,具有可验证性和易于取得的特点,所以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所用。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因为历史成本是交易双方认同的价格,人为估计等主观因素程度较低,其真实性、可验证性在所有计量方法中最高。
  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准备金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各项财产的减值准备;只有各项财产真正发生损失、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才允许按历史成本未在税前扣除或摊销的部分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基础后,各项财产如果评估增值或者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获取收益,只有在企业将评估增值的部分和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所得税以后,才允许将该项财产按照评估增值和公允价值重新确定计税成本;否则,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各项财产的账面价值,一律按照历史成本计税。企业重组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在税收上确认了收益或者损失的,相关资产可以按重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在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确定上,重置成本原则是指按照当前的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例如,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以重置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再如,企业的拆迁补偿,应当以重置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可变现净值
  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成本和预计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净值。可变现净值通常应用于存货资产减值情况下的后续计量。在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确定上,一般不应用可变现净值。
  现值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现值是指未来现金流量以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是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一种计量属性。现值通常用于非货币性资产可收回金额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价值的确定等。例如,在确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可收回金额时,通常需要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通常需要使用实际利率法将这些资产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再通过相应的调整确定其摊余成本。在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确定上,一般不应用现值。
  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主要应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等。
  在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确定上,公允价值的应用更为广泛。企业所得税的公允价值原则,亦称“独立交易原则”、“公平独立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等,是指企业经营中的商品交易价值,应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如果企业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将关联方视同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关联方之间按照无关联关系企业或个人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确定的交易价格,可以视作正常交易价格。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所得税法所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方之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另外,第六条规定的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视同销售等其他收入,也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www.ctaxnews.com.cn 2007.07.02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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