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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谈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谈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谈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刘铮、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这是自劳动法颁布施行13年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中又一新的里程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29日就此接受了记者专访。

   2007年6月29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京闭会这是会议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6月29日摄)。 新华社记者刘建生摄

   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问: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答:首先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

   最后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劳动合同一方面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劳动保障权益提供了依据。

   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四项规定完善现行劳动合同制度

   问: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的缺欠,劳动合同法设计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总结近20年来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经验和不足,从国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经验,劳动合同法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设计和拟定了有关制度,主要是: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限定了试用期期限;限定了试用期工资最低水平;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规定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加强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

   问:下一步,劳动保障部门将如何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

   答:一部好的法律,只有很好地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作用。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管部门,将从三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广泛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开展专门培训、专题研讨、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在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和普及劳动合同法,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领会本法的精神,掌握本法的内容,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

   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全面清理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需要废止的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予以修改;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劳动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去年提出三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以此作为具体目标,加大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做好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等工作,积极预防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推动劳动合同法全面贯彻落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2007年06月29日 22:42:5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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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刘铮、周婷玉)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孙宝树介绍,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007年06月29日 21:00:0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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