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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分析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分析

  
  一、基民投资中的非理性问题
  1.基民过于乐观,对市场预期过高。
  2006年基金市场给投资者带来了高额回报,因此不少投资者预期2007年基金市场依然会走势良好。然而,这种预期是滞后于市场变化的。国际著名基金研究机构理柏公司认为,2006年的强势市场是几十年难遇的,这并不是市场的常态。正常情况下,开放式基金一年能实现10%~20%的收益已经相当不错。
  2.一些资金来源不合理。
  基于对基金市场的良好预期,部分投资者倾其所有投资于基金市场。更有甚者通过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透支、二手房虚假交易等过激手段套取现金,加入基民大军。
  3.缺乏正确的理财观念。
  许多投资者认为基金只赚不赔,把基金当作银行存款或国债,然而基金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这是不可能的,虽然基金是专业管理,但是基金的盈亏与股票指数的盈亏是差不多的,基金既没有稳定的利息也不像很多投资者想象得那样无风险,尤其是目前基金市场热衷的股票型基金,其涨跌是与股票一致的,
  二、基金公司存在的风险
  1.基金公司的固有风险。基金公司的盈利水平不仅受到政府的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基金经理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且也很大程度上受到市场状况的影响。当股票和债券市场陷入萧条时,基金也难逃亏损的命运。美国一家权威机构的调查表明,在过去的5年中,美国的基金只有31%跑赢了大盘,在过去的35年中,也只不过有1/3左右的基金跑赢大盘。
  2.基金公司存在盲目扩大营销的风险。
  基金公司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是,由于基金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委托-代理的道德风险。基金公司以管理费为主要收入来源,而管理费是按照基金净资产和一定比例计提的,与基金实际收益水平关系不大。因此为了增加管理费收入,基金公司往往不顾自身能力的限制,扩大其资产管理规模,人为操纵基金的净资产。2007年出现的基金公司大规模地持续营销就是基金公司努力增加管理费收入的表现。这些做法使投资者在增加基金管理费用支出的同时会增加股票的交易费用,并且还要承担积压的损失和资金过度集中的风险。
  3.缺乏有效的避险保值的手段。
  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健全,产品尚不完善,尤其是缺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在当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品种是单一的,即只有实物交易一种,并不能通过衍生金融工具的反向操作对冲证券市场中的系统风险,这种现状严重制约了基金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的能力。由于缺乏弥补损失所必要的反向操作工具,一旦影响证券市场的利率、货币供给等外部因素发生突然变化,导致市场行情在短期内整体迅速下跌,基金所持有的全部资产势必大幅缩水,从而使基金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4.基金公司的投资策略加大了基金的风险。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一般采取股票股利的形式发放股利,却很少派现。这决定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利得即股票买卖的差价而不是红利。这就使得我国基金管理人在选择股票时集中于能获得利得的股票,这类股票往往具有价格波动幅度大的特性,风险高于以取得股息为主的股票,这无疑将不利于基金的稳健性,从而加大了基金的风险。
  三、监督管理体系有待完善
  1.基金监管缺少完善的法律支撑。
  第一,我国的法律建设明显滞后于基金业的发展。我国基金业具有自发性,即先由地方自行发起,再由国家颁布法规加以规范和管理,立法工作远落后于基金规范的需要。另外,尽管我国已经有了《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章制度,但是尚未建立起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较为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基金立法缺乏必要的延续性。我国的基金立法从1985年基金出现到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最终出台用了接近20年的时间。其间出台了大量的通知、办法、规定、条例等类似于法律的规章制度,这种规章制度的寿命往往只有三四年,之后就被下一个也只能存在三四年的新规定所取代,从而使基金投资者、管理者无所适从。
  第三,相关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差。尽管作为纲领性的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但仍缺少必要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例如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但并没有具体的监督办法及违规惩处办法,使得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2.证监会对基金的外部监管存在滞后性,监管形式过于单一。
  证监会在基金监管方面一直处于被动状态,致使我国基金业存在大量不规范的运作现象。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第一,证监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缺少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先进的设备;第二,监管重点停留在基金的业绩方面,忽视了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我国基金监管主要依靠证券监管机构,没有形成多种监管机制,监管效率较低。特别尚未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制度和投资人请求赔偿民事诉讼制度,无法较好地控制少数基金管理公司滥用财产或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基金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3.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缺乏必要权威。
  基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规范的考虑,加大对基金业的行政监管是十分必要的。然而,随着基金业的快速成长,政府对基金业事无巨细的直接监管将是效率低下的。作为多层次基金监管体系的一部分,基金行业自律具有经常性、及时性、专业性、低成本等特点,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基金业长期稳定和规范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基金业内相互竞争、相互监督的良性市场机制的建立,因此基金行业自律监管将是对基金业监管的有效形式。我国基金业目前的自律机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基金监管的专业性不强,同时缺少对违规进行处罚的权威。基金业缺少一个全国性的权威的专业自律组织。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  






   www.ctaxnews.com.cn 2007.05.23  陈华,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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