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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合并如何选择税收优惠

“两法”合并如何选择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将实行“四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措施。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将失去部分优惠政策。
  新法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外资企业可利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税收筹划。
  利用所得税税率进行筹划。新法将统一实行25%的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30%的企业所得税加3%的地方所得税)降低到25%,但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和10%。新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同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基础项目投资的优惠筹划。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对于在特定地区、特定行业从事基础项目的投资,企业所得税享受“五免五减”优惠: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在上海浦江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法保留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行业性税收筹划。原政策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新法明确保留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过渡期进行税收筹划。新法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新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即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
  利用鼓励类企业进行筹划。新法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新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并且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可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达到节税的目的。
  利用其他优惠政策进行筹划。新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这些政策都是外企的筹划空间。  






  www.ctaxnews.com.cn 2007.03.26  李德平,廖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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