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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申报是法律责任

12万申报是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透露,2007年前两个月,全国共有近40万纳税人办理了“12万”个税自行申报;进入3月以来,申报人数有所增长。但是,由于受支付手段、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对个人收入信息的掌握、分析还不完善,加之今年是实行自行申报的第一年,没有任何以前的数据可供参考,这都给我们判断自行申报的进度带来了很大困难。
  一项新政策实施之初,大家有疑惑甚至观望是人之常情。加上算账、核对都需要时间,又适逢春节,申报的事拖沓一点儿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2005年12月26日国家公布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已经成为了纳税人的法定责任。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履行规定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这种义务,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有关税收的法律制度,因为涉及国家的基本权力,往往规定得比较严厉,并溯及既往。这些,显然加大了这部分纳税人的法律风险。
  从另一个角度说,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使税务机关面临着相当大的法律压力。因为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相对应,税务机关也必须做好相应的工作。随着3月31日的临近,税务机关一定会竭尽全力促进申报率的提高,力争做到“应报尽报”。这种促进的手段,在现阶段表现为积极宣传、辅导,提供绿色通道等服务;在申报期过后,则必然转化为检查、追缴和曝光。事实上,有关税务机关已经开始初步筛选重点检查对象,为申报期结束后开展工作做准备。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纳税申报,是落实“十一五”规划中建立健全收入申报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过渡措施。它赋予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都是不容回避的,积极面对才是最好的选择。  



  www.ctaxnews.com.cn 2007.03.21  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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