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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区分货物和劳务价款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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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是一家既生产金属网架、钢结构房等金属产品,又具备工、民、建三级建筑施工资质的综合性企业。
  近日,A企业请某注册税务师到企业审查一份合同草稿,希望能在税收政策上帮A企业把关,看合同的内容有没有违反税法的规定;如果按草稿正式签订并履行合同,会不会多缴税。
  通过A企业财务总监的介绍,该税务师了解了合同草稿的来龙去脉:某乡政府拟组织一次工业孵化园区建设的招投标活动,招标公告详细说明了工程的内容,即在工业孵化园区安装钢结构房;为该工业孵化园区进行“三通一平”等基建工程。A企业通过仔细考察和测算,认定以600万元的总造价能够一举中标。在600万元的总造价中,生产安装钢结构房的造价为400万元,预计生产该产品的进项税金为60万元,余下的200万元为该工业孵化园区进行“三通一平”等基建工程的劳务价款。
  A企业根据以上分析,草拟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规定:A企业以600万元的总造价承包该孵化园区的建设施工工程,在不超过180天的时间内完成规定面积的钢结构房安装;完成“三通一平”基建工程;要求工程质量必须合格。
  注册税务师仔细分析该承包合同后认为:合同在税收政策上并无违规现象,但由于对现行政策把握不准确,签订和履行这样的合同,企业将多缴纳税款,从而直接影响A企业投资此工程项目的成本和收益。
  原因何在?如前所述,A企业承担的任务包括两类:一是安装钢结构房;二是完成“三通一平”基建工程。由于钢结构房是A企业自己生产并安装的,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纳增值税;进行“三通一平”基建工程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应该缴纳营业税。但是,在A企业拟定的承包合同中,只明确了总造价,而没有细分安装钢结构房和完成“三通一平”基建工程各自的价格和费用。因此,A企业承包的这个项目将按总造价缴纳增值税。《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根据以上规定,A企业虽然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但由于没有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不符合分别征税的规定。因此,A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其全部工程收入征收增值税。根据前面所列资料可知,A企业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为42万元(600万元×17%-60万元)。
  A企业要想减轻税负,就必须对此份合同进行修改。具体的修改办法是在合同条款上单独注明:该工业孵化园区“三通一平”等建筑施工的劳务价款为200万元;生产安装钢结构房的造价为400万元。随着工程承包合同的修改,A企业增值税的计算与征收将发生变化。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降低为8万元(400万元×17%-60万元);A企业增加营业税额6万元(200万元×3%)。A公司承包此工程项目共计应纳流转税额的合计数为14万元。
  由上述计算可以看出,A企业对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将节税28万元。
  注册税务师还提醒A企业,在工程中标、签订承包合同后,应及时向地税局提供主管国税局出具的A企业属于从事钢结构房生产单位的证明,地税局才会就A企业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否则,地税局可能会要求A企业按600万元的总造价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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