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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

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从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新规定计算缴纳。细则还就《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包括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应税范围、车船税的免税范围、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车船税代收代缴征收方式、车船税的税目和税额幅度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据了解,2007年1月1日,《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纳税人和应税范围。根据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其中,条例中“管理人”的概念借鉴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应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根据我国对车船进行登记、核发牌证的管理现状,细则对条例中的车船管理部门明确为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关于免税范围。为了便于基层税务机关严格执行车船税的优惠政策,细则对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进行了明确。如为了使车船税政策与车船管理部门的规定相协调,细则规定,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和军队、武警专用车船等免税车船,应当根据相关车船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或核发的牌照进行判断。考虑到公安等机关对警用车船的登记和配备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细则明确了警用车船的涵义。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对于没有依法登记的车船,纳税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书,考虑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细则对此类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日期的当月。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考虑到购置的新车船在登记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购置当年若征收全年的税款不尽合理,因此,细则规定上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另外,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消失,细则规定了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关于车船税的税目和税额幅度。条例将车船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摩托车、船舶等5个税目,细则划分了载客汽车的子税目及其税额幅度。为方便征管,细则借鉴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分类标准,将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个子税目。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为了使各类客车的税额幅度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和人民收入水平的增长幅度相适应,考虑到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幅度50多年没有调整,而条例将机动车各税目的每年税额高限提高1倍左右等因素,细则将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取邻近可被12整除的整数,即480元、420元和360元作为相应子税目每年税额幅度的低限。同时,为了给各地今后调整税额留下一定的空间,规定上述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达到了载客汽车税额幅度的高限。对于微型客车,为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的要求,将条例规定的载客汽车税额幅度低限作为该子税目的低限即60元,而将大型客车的低限作为该子税目的高限即480元。
  细则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行了解释,规定比照载货汽车的标准计征,并授权各地规定具体税额。细则还对客货两用汽车的计征办法作了明确。为了统一政策,避免因各地船舶的税额不同而引起航运业的不公平竞争,细则根据条例授权确定了船舶各净吨位区间的具体适用税额。
  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征收方式。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细则规定在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信息的义务。纳税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完税或减免税相关证明,否则应在购买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细则明确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向纳税人开具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而不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若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则由纳税人持含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www.ctaxnews.com.cn 2007.02.09  闵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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