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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返券,是否会引发偷税行为

商家返券,是否会引发偷税行为

     
   
  每到年关,各大商场的购物返券促销活动搞得热火朝天。返券销售着实刺激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商家们频频得手,销售额屡创新高。面对返券销售的热浪,媒体心存疑虑,怀疑税收为购物返券买单。
  对此,税务部门有关权威人士认为,购物返券销售行为应按照商场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又收回的返券,不是商场取得的收入,不应征收增值税。
  据这位人士介绍,购物返券销售的一般做法是,某商场举行买100返20的返券活动,顾客购买100元商品后,商场返20元代金券给顾客,顾客可利用代金券再次购买商品。若某件商品价格为19元,顾客使用20元返券即可得到商品,但商场不会将多余的1元用现金找给顾客;若某件商品价格为25元,顾客除使用20元返券外还需另支付5元现金才能买到这件商品。
  返券销售之所以能吸引消费者,是因为购物标准量易达到,返券数较多。若标准过高,顾客难以达到,或返券数目过小,顾客用返券再次购买商品时缺口金额较大,都无法吸引消费者,无法达到促销的目的。所以,参与购物返券活动的商品,应是销售毛利率较高的商品。购物返券也并非适用于所有的销售行为,能否采用返券形式销售,还取决于市场供求状况、买卖双方价格商讨、商品类型、卖方的知名度和信誉、厂家对产品的市场定位、供货方和商家利益的分割等等因素。实际上,购物返券多只被大型商场用于部分品牌的服装鞋帽等商品的销售。
  总而言之,购物返券是商场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某些内部购物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期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是大型商场的一种促销手段。返券购物的特点是:达标返券,限期使用、过期作废,指定商品,剩余不退,超额另付。
  有些税务工作人员认为,代金券是商场赠送的,顾客用代金券购买的商品,是商场"无偿"赠送给顾客的货物,应该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税务部门有关权威人士认为,购物后的返券行为与无偿赠送虽然都是赠送行为,但二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一,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而销售货物后赠送购物代金券的行为是有偿购物在先、赠券于后的有偿赠送行为,赠券是购物的延续,是商场为了刺激消费而采取的促销手段。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偿赠送的财产有瑕疵,赠送人不承担责任。而顾客用返券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商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用返券购买的货物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都是大型商场惯用的促销方式,二者之间既有共同点,又存在差异。
  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相同点是,通过这两种销售行为,除从顾客手中直接收到的现金(或银行存款)外,商场没有其他任何形式的补贴、返利收入,商场的销售收入就是其实际取得的收入。
  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之间的区别是,两种促销行为的实现途径和表现形式不同。在购物返券活动中,顾客必须在购买多件商品的至少两次交易中才享受到优惠,购物返券表现为顾客购买实物数量上的加法;商业折扣则表现为价格上的减法,直接降低每件商品的价格,消费者在购买单件商品的一次性交易中即可享受到优惠。
  这位人士认为,购物后的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收入均为实际取得的收入,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也就是说,购物返券销售行为应按照商场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又收回的返券,不是商场取得的收入,不应征收增值税。
  有人担心这样处理会引发偷逃税行为。这位人士认为,大型商场进行购物返券,除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与售后还有返还收入的平销返利行为完全不同,对商场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征税,不会产生偷逃税行为。  









www.ctaxnews.com.cn 2007.01.31  曾令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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