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s:30]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有序进行。如何“方便、快捷、高效、准确”地填写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共同关注的问题。近期,税务部门在接受纳税人咨询、审核报表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在汇算工作中对新政策、法规吃不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与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清,出现了不该出现的问题。在此,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应自觉遵守以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

  第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和季度预缴的基础上,应进行年度的汇算清缴确定应补、应退税款。第二,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办理。第三,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申报有错误的,必须重新申报。纳税人逾期申报或重新申报时间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如需补税)还应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项注意”

  注意之一:是否按照规定出具鉴证报告。根据国税函 2006 682号、苏国税发 2006 8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以下12种涉税事宜,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总机构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税前弥补亏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抵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企业年报的鉴证;企业变更、停业税款清算的鉴证。

  注意之二:是否按规定计提工资、薪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执行的,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2006年后6个月扣除。新的计税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南京地区计税工资人均每月1600元。没有超过的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要作纳税调整,但软件生产开发企业除外。另外,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核定工资额度内可据实扣除。

  注意之三:是否调整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我国国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性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1.5%)。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但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等单位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例如某企业为了自树形象,2006年8月向“2006年超女演唱会”某省主办单位捐赠5万元。捐赠的5万元即使在规定的比例内,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在此要特别注意的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受赠人的捐赠应将合计数在“捐赠支出”中填报。

  注意之四:是否准确扣除各种税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允许扣除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因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在扣除税金之内,已作税金扣除的,应进行调整。例如,某企业在汇算时将增值税80000元列入扣除项目,造成年度亏损80000元,申报表中填写应纳税所得额为负20000元。经过税务人员审核后,由亏损变为盈利60000元,企业补缴税款16200元。

  注意之五:是否列支了罚款、罚金、滞纳金。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各种税收的罚款、滞纳金以及被行政机关的处罚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某企业2006年10月,会计因大意没有按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被罚款1000元。这1000元,不能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但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如某企业2006年7月1日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非固定资产投资),合同约定还款期为3个月,后因子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时还款而延迟了2个月还银行款,被银行罚息5万元,被银行罚息的5万元,企业可以在财务费用中税前列支。

  注意之六:私车公用费用如何处置。如果企业有私车公用的情况,企业应与车主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注明租借的时间、金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凡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凭真实、合法、合理的凭据准予在税前扣除;凡明确到个人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意之七:补充养老、医疗保险扣除标准。根据苏地税函 2004 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论是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还是在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均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比例或者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意之八:年金在税前扣除比例。年金在税前扣除的比例是按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的年金必须按实际投保人数计算,并按实际缴纳金额在税前扣除。例如:某企业有人员1200人,但是企业只为900人办理了年金。企业在税前扣除时只能按900人缴的年金扣除。祥云立红红萍树华
  [s:47]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