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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鉴证证明的客观化保障

涉税鉴证证明的客观化保障

    我国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经历了从普遍代理制度到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选择。而税务中介机构将其业务范围成功拓展到涉税鉴证证明领域无疑是该行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但是至今为止,无论是注册税务师行业内部还是税务机关都没有统一对涉税鉴证证明的认识。注册税务师制度是一个多个制度组成的综合体,而确保涉税鉴证证明的客观性是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攸关点。笔者认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应既有行业准入制度、又有行业自律制度、同时应该有相应的监管制度,制度的设计应确保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证明形成的客观性。
  一、行业自律对涉税鉴证证明的客观化保障

  涉税鉴证证明包含着注册税务师的主观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心里想到什么,事实真相就是什么。注册税务师不可能不受到行业程序的约束。注册税务师准入制度其实给行业程序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富有学养的注册税务师更容易自觉接受行业自律规范的约束。关键是行业应该如何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制度体系来确保注册税务师的行为客观化。笔者认为,一是建立注册税务师工作底稿制度。要求注册税务师在做出涉税鉴定证明时,应将自己的工作情况,包括和纳税人接触的整个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二是建立说明理由制度。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其涉税鉴证证明中说明做出该判断的理由,理由的申明不仅仅是对委托人(纳税人)的一个“交代”,而且也是对国家的一个“交代”,税务机关在对涉税鉴证报告的审查过程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注册税务师之所以这样或者那样判断的理由。既可以增强涉税鉴证证明的说服力,同时又可以方便税务机关就该涉税鉴证证明做出“反驳”。

  二、纳税人举证责任的建立对涉税鉴证证明客观化的保障

  纳税人和注册税务师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委托人在委托注册税务师就其涉税经济活动做出涉税鉴证证明时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是目前制度设计中缺失的。笔者认为,应强化纳税人的举证责任。涉税鉴证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是一个主观的过程,是注册税务师个人体验过去已发生事实的过程。为了使鉴证过程和鉴证结果具有公信力和权威,获得社会信赖和当事者信任,制度设计应当对注册税务师和纳税人分别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从对注册税务师的角度而言,强调注册税务师的智慧和个人素养,严格遴选的标准,并从行业角度给注册税务师的行为给予约束;从纳税人的角度而言,完善纳税人举证责任制度,是保证涉税鉴证证明客观性的重要一环。然而在目前我国的税法体系中,纳税人向注册税务师提供真实的涉税资料的义务并没有得到确立。笔者认为,有关法律规范应对此予以明确。在确立纳税人向注册税务师的举证责任中应明确纳税人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以此确保纳税人当事人履行行为意义举证责任的积极主动性。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监控对涉税鉴证证明客观化的保障

  税务中介机构的涉税鉴证制度是为了保持良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设定的。而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职能的具体执行者,理应享有对涉税鉴证证明的审核权。这一过程不仅仅是对涉税鉴证证明的审核,而且是对纳税人纳税义务是否发生的再认识。笔者认为,审核程序的存在是对注册税务师出具客观的涉税鉴证证明的事后审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和注册税务师行业一道制定涉税鉴证的业务标准。将业务标准的建立作为市场准入的标准,同时向纳税人公布审查合格的税务中介机构的名单。二是建立注册税务师从业质量的评判制度。税务机关对涉税鉴证证明的评判包括形式评判和实质评判。前者是指采取案头审查的方法,按照涉税鉴证证明文本所承载的相关信息,对涉税中介机构是否按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做出评价。实质评判是指税务机关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做出专项评估或者税务检查,同时对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证明的客观性做出评价。三是建立税务机关的通报制度。税务机关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内容不实或提供虚假鉴证报告的,向社会与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四是强化涉税中介机构以及其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责任,建立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体系。

  

作者:季志春 陆晓民 王宝林 夏亚非/来源:江苏经济报



2006-12-31 08: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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