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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宣传文化事业 一揽子税收优惠出台

支持宣传文化事业 一揽子税收优惠出台

    本报讯 早在2006年下半年就已有所传闻的宣传文化事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已于近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并下发。根据两部门下发的《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将给予宣传文化事业及相关产品、产业以较大幅度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优惠对象涵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图书、期刊以及科普单位、电影制片和发行单位。
  宣传文化事业包括广播、电影、电视的制作播出以及图书、报刊的出版发行等项内容,是我国当前实施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据了解,“十五”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实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电影拷贝收入和电影发行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等项优惠政策,着力对宣传文化事业进行支持。特别是电影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缓解了制片单位和发行单位的经济困难。据统计,“十五”期间,通过上述优惠政策,国家对宣传文化事业间接投入资金超过135亿元。
  据有关权威人士介绍,此次宣传文化事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国家将保持宣传文化事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连贯性,并通过税收手段在“十一五”期间继续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该政策将与近期部分宣传文化企业进军资本市场的创新举措一道,共同促进宣传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此外,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将鼓励宣传文化事业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为大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形式丰富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文化产品和作品。
  《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时明确,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通知规定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其被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部分新华书店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以及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等项收入,其根据通知规定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链接 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对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对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对盲文图书和期刊,对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以及部分特定的图书、报纸和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以及部分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www.ctaxnews.com.cn 2007.01.19  厉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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