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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26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我们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进行了整合、修订、完善,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在推广应用新申报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关于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的问题。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所属年度虚报的亏损额,调整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属于税务机关查补的部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关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的扣除基数问题。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作为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对主要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以其基本业务收入减去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作为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三、关于投资收益补税问题。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视为税法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期,纳税人从上述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免予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结余的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从2006年度起,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经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且符合“两低于”规定的工资额内,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再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结转以后年度使用。但2005年底以前已纳税调增的工资结余部分(98年底以后部分),以后年度动用时仍可按规定进行纳税调减。
  五、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的填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按规定计算后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同时取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15号)附件2“相关表证单书样本”中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按本通知附件3“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备案。
  六、《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00号)中的填报说明及报表格式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式
  附件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3: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6】第260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2月26日 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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