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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12年后迎来“大修”

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12年后迎来“大修”

    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于前不久发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记者了解,原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自1994年开始执行以来已延续了12年,这次修订对原《规定》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和订正。
  那么,对原《规定》进行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新《规定》最大的变化表现在哪里?基于这些变化,广大纳税人应如何适应并执行?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及有关税务专家对新《规定》进行了解读。
  原《规定》为什么要“大修”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税控稽核处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原《规定》作为增值税新税制的配套措施于1993年出台,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尔后,针对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一系列补充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7个。
  然而12年来,我国增值税的政策和征管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以及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领购、开具、缴销和数据采集等环节已不再是单一的纸质发票的管理,其相应的数据电文管理的现状与客观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原《规定》中的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基层实际的征管工作,全面、系统地修订原《规定》已势在必行。
  一位税收政策研究专家对记者表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版已成为历史,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面推行运用,纳税人全面适用纳税系统管理的条件已经成熟。相应地,之前曾发挥过重大作用的包括原《规定》在内的8个专用发票管理文件,已不适应当前税务形势发展的需要,退出舞台成为必然。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特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多次调研和研讨,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个使用环节进行了修改和调整,特别是对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等文书格式作了较大改动。修订后的新《规定》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修订不是简单替换
  仅从直观上看,新《规定》从篇幅上比原《规定》多出了1000多字,条款也多出10条,达到30条。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税控稽核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定》并不是将原《规定》的相关内容与其后所发补充文件的简单替换,而是完全根据现阶段专用发票管理流程中的各个环节,适应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需要而重新制定的。而修订后的《规定》较之原《规定》的新变化也表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从大前提上看,新《规定》的施行整体基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之上。而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凭证完全通过电脑开具。
  第二,发票的领购程序更为严格。在一般纳税人领购发票的资格要求中,对于增值税销项、进项、应纳税额以外的“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此外,在“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各类情形中,增加了“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内容。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该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但《税收征管法》
  中对“发票”的界定是泛指,新《规定》则对其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了强调。
  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此次也明确“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此前,由于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虚开企业如要求继续领购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缺乏明确的停供依据。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比较严重,税务机关对其停供专用发票也是对虚开发票企业的处罚措施之一。
  第三,发票的开具进一步规范。新《规定》把之前的相应内容进行集中、统一,增加了开具发票需要“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不得压线、错格”等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增强了购买方的维权意识。对需要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求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这既便于发票比对及与实物核对,又明确了相应责任,增强纳税人的守法意识。同时,最高开票限额管理也更加规范,不但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和实地核查,而且规定需填报税务文书《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规定了发票发行的相关条件。
  对于原《规定》发布之后国家税务总局所发的一系列补充文件中涉及“开具专用发票”的内容,此次也在进行系统归纳和明确后,作为修订后的内容补充到新《规定》中。比如“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等等。
  第四,对抄报税和认证情况进行明确和补充,使之更为科学、合理。对不能正常报税的,税务机关可进行补采开票数据。对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三种情况进行规范: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认证不符、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失控发票也不像以前那样直接处理,而是采取暂缓措施,待查明情况后再区分对待。
  第五,对丢失发票的处理更加全面。以前对于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主要是针对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纳税人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中的任何一联处理起来都比较复杂。新《规定》则更为切合实际,不但有认证前、认证后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而且对丢失两联中任何一联发票在认证前、认证后的处理。它将丢失联次的多种情况都考虑在内,在处理方法上也简化了程序,尽量方便纳税人,丢失一联可在履行一定程序后用另一联替代。
  红字发票管理“变脸”较原《规定》,新《规定》内容上的最显著变化在于对红字专用发票的管理方式,而且是根本性改变。
  所谓红字发票,是指销售方遭遇退货或是开错发票又没法作废,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用红颜色填开的发票。根据原《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而新《规则》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概括讲,原来购货方是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之后才做进项税额转出,而新《规定》则要求其在取得《通知单》后即须转出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税控稽核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项规定主要是针对红字专用发票量大、情况复杂、利用红字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以及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传递人工难以控管的实际问题而制定的。其思路是根据增值税抵扣原理,在红字专用发票管理上寻求建立一种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像开具蓝字专用发票一样,每开具一张票销售方必须申报纳税,购买方据以扣税。同样,会计上作为减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在销售方开具前,购买方必须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否则,销售方不得开具。
  此办法的实施,必将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税务机关的红字专用发票问题,扭转红字专用发票管理的被动局面。接受记者采访的税务专家也说,以前,购货方或者抵扣方并不先作进项税金转出,而是由销售方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使销售方冲减销售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金。这其中存在很大的可操作空间,业务的真实性难以考究,由于对购货方的税务监管不到位,容易发生购货方进项税金不做转出的情况,还易出现购、销双方合伙调整增值税税款的实现时间以减少缴纳增值税等不正常现象。
  新《规定》突出实用性和人性化
  对于此次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这位税务专家评价说,新《规定》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的基本概念,规范了当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这位人士认为,相对于原《规定》,新《规定》表现出几大明显特点:涉及概念较多,解释简明扼要。对多年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和最高开票限额等20多个概念进一步明确和概括,内容叙述简洁明了,避免产生歧义,易于理解操作;对专用发票的使用大致按照实际操作的先后顺序进行,对其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相应措施。如发行与开具、申报与认证等;控制关键环节,实现以票控税、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主要体现在严格发票领购与开具上,较好地解决了红字发票管理问题。红字发票问题困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多年,此次规定予以解决,实用性强,体现人性化管理。对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采取补救措施,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此外,在对无法认证发票及丢失发票的税务处理上,税务管理的人性化尤为突出。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税控稽核处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将于明年开始正式施行,由于内容细致丰富,希望广大纳税人加强培训,及时掌握,并据此进行实际操作。在新《规定》施行的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也会针对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必要的情况下补充相关文件,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制度更加完善。  



www.ctaxnews.com.cn 2006.12.11  郑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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