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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办法亟待完善

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办法亟待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全国工业和商业一般纳税人中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大户企业的涉税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审核检查,检查内容涉及企业农产品收购凭证开具使用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从此次核查的情况来看,发现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问题较多,管理形势仍然严峻。
  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屡禁不止
  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的10起涉税违法案件中又有一起涉及农产品收购凭证。江苏涟水“2·2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农产品收购凭证案中,江苏省涟水县12户制革企业及2户牲畜皮收购企业共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8.2万份,涉及金额8亿元,税额1.04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356份,涉及金额7.17亿元,税额1.22亿元。
  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农产品加工企业重要的商业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是增值税管理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基层税务干部告诉记者,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难点,就在于纳税人使用收购凭证的过程中自开自抵,税务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时,缺乏有效的比对数据。同时,农产品收购凭证也是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中唯一没有纳入信息化监控的重要票据,也被公认为是实行增值税后最难管的一张票。
  其主要问题有三:第一,发票的开具对象不合规定。按照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对象必须是农业生产者,然而有些企业的收购对象相当一部分不是真正的农业生产者。第二,虚假开具发票。一些企业利用产品的品种多、产地分散,税务人员对产品的规格、等级不了解的情况,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随意扩大收购凭证的开具内容。第三,开具发票的内容不规范。有些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其中的品种、金额等主要项目,而不填写与之有关的规格、单价等项目,造成税务部门无法稽核。还有的企业利用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所得税成本列支方面的时间规定,随意调整开票时间,人为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各地正在进行有效尝试
  对于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税务机关一直十分重视。200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
  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各地税务机关也纷纷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了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监控。
  吉林省国税局自2004年6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通过在农产品收购中引入现场查验制和电子数据比对方法,对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的开具、抵扣进行严格管理。查验人员对农产品查验后,企业将查验的数据输入系统并锁定。纳税人申请进项税额抵扣时,该系统会自动把存储的数据与纳税人申报的数据进行比对,结果相符的才允许抵扣。
  浙江省国税局今年7月实施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突出了日常规范管理和过程动态监控。为了保证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并便于核查,管理办法规定,以现金支付收购款项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人必须与销售方名称相一致;从农产品生产或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产品、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产品等情况,收购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结算货款。
  为核实纳税人进项税额的合理性,山东省国税局利用投入产出法进行分析,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或农产品收购金额。全省各市局采集有代表性企业的生产经营数据,建立重点行业主导产品投入产出指标体系,测算投入产出比。各基层局运用数据指标,推算纳税人产品数量和农产品原料消耗量,确认应税销售额或农产品收购金额。
  青岛市国税局则从收购环节和抵扣环节入手,以“分析、评估、稽查、管理”一体化联动机制为载体,分别采取将收购发票由千元版降为百元版、推行机开发票、收购货款银行结算、收购发票电子数据采集比对、大额供货人实地核查等措施,实现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有效管理。
  河南省漯河市国税局还开发了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系统,实现了信息比对。该软件有数据处理、发票分析、稽核比对等5个功能模块,满足税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开票信息等与税务部门掌握的相关企业信息进行分析比对。企业每月初将上月发票的数据信息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通过软件对企业上报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后,将发现的问题交由税收管理和稽查部门核实处理。
  政策制度有待完善
  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农产品收购领域存在的问题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既有管理操作层面的问题,也有政策、制度层面的问题。
  农产品收购凭证由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开具,其开具对象必须是农业生产者,其产品必须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企业才能开具收购发票。保证这项政策正确执行的前提,是企业能够正确核定收购对象的真正身份,而且能够如实开具发票。同时,税务机关必须可以有效监督企业的开票行为并保证其真实性。但是,现实情况却很不乐观。
  农产品收购凭证从重要性上来说不亚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税法上却没有建立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专项管理制度,只是纳入普通发票的管理范围,这与其重要作用是不相称的。农产品收购凭证除了具有普通发票的特点和作用外,还是抵扣增值税的法定凭证,具有其他普通发票不具有的特点和作用,其牵涉的环节多,情况复杂,完全按照普通发票的规定管理,不能解决责任不明确和罪与罚不对等的问题,客观上使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用其作案时有恃无恐。
  一些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士认为,目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比,手段还比较落后。在确认收购对象的身份方面,只有通过实地核证;在确认收购产品的规格、等级、单价、金额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相关信息,几乎无能为力,无法监督企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他们期望国家税务总局尽快研究制定强化管理的有效办法。  







   
   www.ctaxnews.com.cn 2006.12.04  本报记者集体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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