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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应注重核查企业注册资本

税收征管应注重核查企业注册资本

    
    企业注册资本,即注册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其所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有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税收管理员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应依法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增值税方面
  1.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公司时筹集了资金进行注册,而当公司成立后就将资金抽回,在公司账面上形成应收款项。这样的公司实际上是空壳公司。
  2.还有一些公司由于资金不到位就提供实物进行注册,但实物并不真实。他们伙同个别单位采取单联填开的方式开出普通发票,实际上并没有货物的流动。
  3.一些企业在取得账外销售收入时,不开具发票也不进行纳税申报,而是采取变更注册资金的形式,偷逃国家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这就对税收管理员的核查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税收管理员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案头审核、与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过程中,要认真核查企业的注册资金情况。对有注册资金大量流出的企业应查明其资金去向,如果是挂应收款项就应警惕该公司是否为空壳公司。对以实物投资的企业应核查其实物的真实性,首先应对其购进时所取得的普通发票进行重点审核,其次如果实物为货物还应让企业提供货物存放地的租赁证明。
  二、所得税方面
  1.不少生产型企业在注册时以实物进行投资,其实物就是固定资产。这样就涉及在取得收入后计提折旧的问题。是否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都涉及哪些品种,都是税收管理员在进行核查时要注意的方面。固定资产的种类不一样,所计提折旧的年限也不一样,如果核查不准确,则会影响企业利润的实现,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实现。
  2.财税〔2006〕1号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对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制定了新标准。
  据此,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因此,税收管理员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手续时,就应对照上述规定,核查企业在注册时的资金情况,以判断企业能否办理减免税手续。
  综上所述,核查注册资本在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
  税收管理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执法意识,结合现行出台的《公务员法》及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对自己进行严格要求。特别是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的过程中,要严格依程序办理,按规定办事,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应进行实地查验,重点检查货币资金、实物投资是否真实。
  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的税收管理中,税收管理员应对企业实行不定期的走访,更多地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提出注册资金变更申请时,应核查企业是否有其他业务收入未申报而以此种形式偷逃税款。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国税局  
  www.ctaxnews.com.cn 2006.11.22  陈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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