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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镜----引以为戒(五)

反光镜----引以为戒(五)

发货单上作假 百万货款遁形   
  
  近日,广西灵川县某私人合作加工企业因使用阴阳发货单隐瞒销售收入100多万元被查处。因企业偷税数额巨大,已涉嫌构成犯罪,税务部门按规定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今年6月,在对全县工业性加工企业专项检查过程中,灵川县国税局稽查局的稽查人员发现,辖区内的一加工企业纳税情况异常。企业销售形势较好,但账面收入和实现的税款却减少了,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763万元,2005年却只有621万元。与此同时,企业税负呈逐年下降趋势。企业税负从2004年的5.48%下降到2005年的4.51%。税务检查人员向企业老总、会计详细地询问了情况,并对该企业提供的2005年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纳税申报资料、2005年度记账凭证进行了检查,都没有找到问题症结所在。
  检查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因该企业属私人合作企业,又是一般纳税人,账务肯定是健全的。从检查中发现,企业从开票到发货这些环节都是非常规范的。经过分析,检查人员决定立即赶往企业,先从发货员处调阅企业的发货记录。
  “你们太欺负人了,难道我交的就不是钱?他们能提货,凭啥我就不能提?”还没走到发货仓库,里边传出的吵闹声让检查组的干部们加快了脚步。
  “不是我不让,是刚才调度打电话通知的,说这些天的货只供高速公路。”发货员正向一中年男子解释说。
  “正好税务干部来了,你们给评评理。我今天的货一定要提,我等着盖房子!”中年男子气呼呼嚷道。
  “你先别上火,我们一起去会计那问问,也许会有解决的办法。”检查人员一边劝解,一边接过中年男子递过来的发货单。
  “不用找了,我现在就给你发货,快把单子给我!”发货员急忙说,“回头我再向调度解释,你可真麻烦。快把单子给我!”
  “早说嘛,还是税务干部管用!”男子说着,从检查人员手中要过发货单跟着发货员提货去了。
  检查人员站在仓库门口看着忙碌的发货员,不由得心生疑惑:刚才还为发货的事情争吵,为何在我们来了之后,发货员态度截然不同呢?
  “请把刚才的发货单给我看看,你们都把货卖给谁了?”检查人员走进去问发货员。
  “个人、单位和高速公路都卖,挺杂的。我也说不好,反正没存货。”发货员递过单子,有点紧张地答道。
  检查人员仔细地看看单子并没有发现问题,“把你今天的发货单全部拿来给我吧!”
  “这可不行,我得去会计那儿问问。”
  会计一见检查人员是带着发货员来了,连忙说有急事要走。当听说要看发货单子,马上表示今天上班来得急,没带柜子钥匙,没法打开。会计的这种表现让检查人员更是觉得可疑,便向会计讲明利害关系。在经过检查人员严肃、耐心的税法教育后,会计人员拿出了一本发货单存根。通过检查比对存根联,发现这本发货单已经残缺不全,而且不连号,但所幸检查人员刚拿到的那张发货单还没有撕毁,一对比,发现发货联、记账联跟存根联的数量、数额和客户名称都不对。
  经过近3个月的内查外调取证,税务机关查明该企业在2005年第四季度共开具1711份产品销售发货单,实现含税销售收入3840482.75元。而该企业的财务账簿上反映的产品销售发货单只有1160份,申报含税销售金额2748861元,还有551份产品销售发货单所载的含税销售收入1091621.75元未入账,未作销售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采用开具不真实的发货单销售产品并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灵川县国税局决定对其处以补缴增值税、罚款和滞纳金共计158611.72元。由于企业所偷税款数额巨大,占企业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30%以上,灵川县国税局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url]唐年丰,黄胜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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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过税控机 “账外”卖汽油   
   
   
  补缴税款的5.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的处罚。这是河北省滦平县国税局近日对某加油站作出的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的内容。加油站之所以被罚,是因为他们“藏”了40吨汽油。
  前不久,滦平县国税局在开展成品油企业纳税评估工作时发现,某加油站在销售收入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的情况下,今年税负却呈持续下降的趋势。税务管理人员分别找到会计和王经理进行约谈,但两个人一直强调是今年经营形势不好,导致实现税款减少。为此,滦平县国税局将其列入税负偏低企业,由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该加油站是一家私营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成品油的销售。稽查人员通过对账簿凭证和纳税申报方面进行检查,没有发现问题。针对该加油站购入油量较大的实际情况,稽查人员从购入成品油入手开始检查,一笔一笔计算核对,然后又核查了库存和分月销售情况。稽查人员最终发现,该加油站购入的汽油中有近40吨汽油不知去向,涉及税款5.5万元。面对一笔一笔购销油情况,王经理不得不说出了事情的真相。
  原来,随着国家对经营成品油单位进货渠道管理的加强,加油站经营成品油的购销差价越来越小,特别是所有加油站必须到石油公司购油,往往会形成批发成品油的价格比石油公司的所属加油站的零售价还要高。但是为了拉住客户,维持经营,该加油站在经营中经常会形成售油价格比购进油的价格还要低的“价格倒挂”现象。
  面对这种情况,该加油站一方面增大成品油的库存量,等待涨价;另一方面,由加油站经理带人到县内的几个铁矿企业进行联系,采取送货上门的办法。在联系好几家企业后,加油站经理用油罐车从石油公司提货后,没有通过加油站税控加油机进行销售,而是用车直接送到铁矿销售。由于所售油品没有经过税控加油机,所以公司也就没有把这些交易记入“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账”,更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加油站本身存在销售成品油不开票部分收入,为这企业开具的发票价款抵顶了销售未开具发票部分价款,因此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申报时未能发现这个问题。
  情况查实后,滦平县国税局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补缴税款的5.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的处罚。  
   
  



  陈瑞祥,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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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被骗 算计税收   
   
   
  日前,湖南省蓝山县公安局税侦大队与蓝山县国税局紧密协作,终于将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傅某缉拿归案。
  1999年8月,傅某来到蓝山县投资承包了一家濒临倒闭的纸制品厂,开始生产销售各类包装纸。由于傅某经营有方,产品销路畅通,几年下来傅某盈利不少。见市场行情不错,傅某一心想扩大生产规模,2003年在邻县与人合伙新建了一个纸厂。没想到,这一次却因为投资心切,过于相信他人,被骗得血本无归,全部投资打了“水漂”。
  这次投资失败之后,傅某不是将心思用在生产经营上面,力争早日挽回被骗损失,反而打起了“堤内损失堤外补”的如意算盘。他以销售货款收不回为由长期拖欠税款,2003年11月~2005年6月,傅某经营的蓝山县某纸厂一共欠缴增值税达36.34万元。县国税局多次催缴,傅某都以种种借口一再拖延不缴。2005年6月底,傅某突然将纸厂承包权转让给他人,随后悄悄离开了蓝山县,从此杳无音信。
  鉴于傅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蓝山县公安局与国税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傅某实施抓捕。一年多来,专案组数次远赴广东深圳、阳江、花都、连州等地寻找傅某的下落,但一直找不到傅某的踪影。最近,根据可靠情报,专案组连夜驱车赶往广东省连州市傅某的一亲戚家,终于将正在睡梦中的傅某一举抓获。
  据傅某交代,他投资不慎被骗后,一心想挽回损失,一直算计着用税款来弥补损失。因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傅某即将被检察机关起诉。  



唐伟源,陈超,肖剑波,陈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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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一辆车 开出两张票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在检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缴纳情况时,发现有两张发票对应的是同一辆运输车,一张金额为15.8万元,另一张金额为5.9万元。这一异常现象立即引起稽查人员的怀疑:一辆运输车的价款为21.7万元,而一张百万元版的销售发票最高可开具999万元,一车一票足矣,何必一车两票?
  这辆车缴纳的车购税肯定有问题!而车辆的购买方——濮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无疑是最值得怀疑的对象。稽查人员先到车购办查阅了该运输公司的车购税档案。在车购办,稽查人员发现,该汽车发票的报税联正是某汽车销售公司开具的第一张销售发票,第二张发票却不见了踪影。稽查人员断定,该运输公司存在提供不完整销售发票偷逃车购税的嫌疑。
  基于这种判断,稽查人员随即对汽车销售公司和运输公司同时展开调查。
  稽查人员调取了某汽车销售公司2004年以来的汽车销售情况,发现这家汽车销售公司以开票金额低于实际价款2万元~20万元不等的方式销售给某运输公司50余辆运输车,造成运输公司少申报购车价款200余万元,偷逃车购税19万元。
  稽查人员在落实了汽车销售公司与运输公司在车辆购销业务中存在偷税情节后,在接下来的检查中又有了新发现。某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开给运输公司的两张销售发票也有问题,发票的项目栏分别注明为整车和随车备件。按照规定,随车备件应作为价外费用计税。随车备件申报纳税了吗?稽查人员带着疑问再次到车购办调阅档案,果然不出所料,随车备件没有申报纳税。据核实,该运输公司2001年从某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车辆30余辆,要求某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将发票分别开具成整车和随车备件,并以此方式少申报车辆购置税38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陈振杰,管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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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一台还是六台?变压器照片来作证   
  
  浙江省江山市某变压器厂在接受国税机关稽查期间,曾试图要求生意伙伴协助隐匿相关证据,结果他们的如意算盘打错了。日前,浙江省江山市国税局对这家企业进行了处理,当地公安机关也在对这家企业进行调查。
  今年初,江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按规定对某变压器厂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对该厂原材料(废旧物资)购入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厂的原材料主要是从本省沿海某市一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购入,货款全部通过银行支付,出入库手续完备。看来,企业在进货环节没有什么问题。接下来,稽查人员调整了检查思路,从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入手展开检查。
  稽查人员通过对该厂供货合同的调阅,发现该厂与山西某钢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变压器厂为对方提供8台变压器,合同中双方对变压器型号和单价都有明确规定。合同签订两个月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写明对方已实际支付货款60万元,已提走6台变压器,并对合同剩余部分如何履行进行了约定。
  通过检查,稽查人员注意到,企业销往山西的变压器只开具了一张普通发票,销售数量仅为1台,销售价格也与合同约定的销售单价明显不符。掌握这一情况后,稽查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
  询问中,企业负责人称,该合同没有完全履行,补充协议也因后来变压器存在质量纠纷停止了履行。由于已收到的货款没有及时上交财务处理,没有开具发票,账上也就没有及时反映。
  企业负责人的解释并不能令稽查人员信服,但由于该厂关于这笔业务的收款、供货、运输方面的内容在账上均无反映,稽查人员一时无法取得该厂偷税的真凭实据。
  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到底如何?带着疑问,稽查人员决定从外部取证。
  事不宜迟,稽查人员立即向局领导作了汇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稽查人员走上了北上取证之路。
  很快,从北方传来好消息,稽查人员已经找到了与该厂签订合同的企业——某钢厂以及钢厂的负责人。
  在这家钢厂,稽查人员兴奋地看到,6台变压器一字摆开,整整齐齐地被安装在企业厂房的围墙附近。
  在履行了相关的手续后,由与稽查人员同行的公安人员对钢厂正在使用的每台变压器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照片清晰地显示:钢厂内的6台变压器,全部有该变压器厂的铭牌。铭牌上标注着该变压器厂的名称、电话号码、产品型号、出厂日期等多项信息。接下来的调查询问,更让稽查人员觉得此行来得及时。原来,就在前两天,变压器厂有人不远千里赶到钢厂,要求钢厂把正在用的6台变压器的铭牌拿下来,并要求钢厂方面不要承认他们之间履行过合同。幸运的是,钢厂这边没有照办。同时,稽查人员又取得了多项证据,钢厂与该变压器厂签订的变压器买卖合同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支付款项的汇款凭证和记账凭证,钢厂实际收取变压器数量和支付货款数额的证人证言,以及与该案有关的各种书证材料。
  在取得外部证据后,稽查人员又迅速赶回调查取证。稽查人员再次通知变压器厂负责人到国税局稽查局接受调查。在大量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全部偷税事实。经核实,该企业共隐瞒应税销售收入532000元(含税收入),江山市国税局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责令企业补缴税款77299.15元及滞纳金,并对该厂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目前税款、罚款、滞纳金共156640.08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由于偷税比例已超过10%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需要依法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江山市国税局目前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王绍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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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运输发票货运老板获刑   
  
  近日,经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增城市某运输经营部经营者苏某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介绍,2003年9月,增城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增城某运输经营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运输经营部有虚开货运发票的嫌疑。经进一步调账核查,证实该运输经营部在2002年4月至11月间,以虚构“广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运输发票98份,开票金额100多万元。2003年10月,该经营部被停购发票。但在稽查人员检查期间,该经营部改变“战术”,在没有发生购销业务和提供劳务的情况下,介绍虚开广州市一货运公司的运输发票给他人,虚开发票金额700多万元。鉴于该经营部虚开货运发票数额较大,且案情复杂,增城市地税局稽查局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此案移送给增城市公安部门查处。
  司法机关查明,该经营部经营者苏某在2002年4月至2004年9月间,利用其公司可领取运输专用发票之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近40万元。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7年。  





何智凤,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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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子虚乌有发票全是假票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查处一起虚开运输发票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共向新余市各类企业开出假发票197份,金额1992万元,已抵扣增值税款近140万元。经新余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公安、地税部门的全力侦查,目前已将抵扣的近140万元税款全部追缴入库。
  2006年6月,新余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实业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经营“道石”的同时,在账上反映了以代垫运费的形式向本市某公司收取了一笔运输款,并转付给承运方赣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后附着一张运输发票的复印件。
  稽查人员对这笔代垫运费业务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为何发生在新余市的运输业务却取得了赣州市的运输发票?
  新余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派出稽查人员奔赴运输发票票面上注明的经营企业和主管地税机关所在地——赣州市全南县进行外调。经会同当地国税、地税部门核查发现,发票票面上所注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开票单位均不存在,所加盖的相关印鉴也不符合当地地税机关的要求。
  得知这一情况后,新余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对以“赣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义开到本市的运输发票的采集情况、比对情况等进行全方位核查。
  经查,全市共有28户企业取得了以“赣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运输发票197份,涉及金额1992万元,已抵扣增值税款近140万元。
  为进一步查明此案所涉及的197份运输发票的真伪,新余市国税局稽查局将案情向新余市地税局进行了通报,并一同前往江西省地税局对涉案的197份运输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定。经江西省地税局信息中心从数据库中抽样核查,确定以“赣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义开出的发票属盗号性质的假票。
  新余市国税局稽查局迅速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取得联系,并提供了有关线索,公安部门立即着手侦查并迅速将涉案人员抓获归案。  






  鲁巧君,杜长青,郭京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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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局成功查处一起“百万元”偷税大案
   江苏国税网讯  近日,盱眙县国税与公安联手,成功查处了一起通过账外经营隐瞒应税收入,偷税百万元大案。

   盱眙县国税局举报案件受理中心接到群众反映,称“盱眙XX液化气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存在严重偷税行为,该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迅速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为了防止贻误战机、销毁证据,该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立即采取“分头出击、各个击破”的办法,实施突击检查。3个行动小组明确分工、职责清晰,分别直扑该公司的财务室、充气点和出门收票处,责令相关人员打开其柜、橱、抽屉等,提供相关的涉税资料,在强大的政策攻势下,经过5个多小时的现场较量和十余天的调查取证,最终查获了该单位通过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进行偷税的事实。

   经查实,该公司为达到偷税目的,采取晚间入库的液化气购进、销售均不入账,同时为逃避税务部门的检查,不准装气工记载流水账、销售单据不设出门证等,同时为防止被查出销售单据跳号使用,特将销售单据分为两组按顺序分别开具,一组计入会计账簿内申报纳税,另一组计入隐匿的账簿中。2002—2005年9月,共隐瞒申报销售额970万元,偷逃增值税102万元。

   日前,该公司偷逃的税款和滞纳金132.5万元已被追缴入库,该县国税局已依法将此案移送到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102万元的罚款已提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杨军 作者单位:盱眙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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