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个税自行申报范围扩大 年所得12万以上须申报

个税自行申报范围扩大 年所得12万以上须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8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年收入等相关个人基础信息。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序号 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的情形 申报办法
1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年度终了后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制订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即: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办法》规定,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符合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5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明确,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全文>

  相关新闻:北京试点个税全员全额扣缴 "兼职"工资记入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答: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及其它税收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结合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办法》的制定施行,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三、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全文>

  相关新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全文)

  国税总局: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订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为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如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同时规定,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

  《办法》并规定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提供优质服务的具体要求。如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和取用;在纳税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等等。<全文>

  强化个税管理:选高收入行业突破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日前表示,各地税务机关在做好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建档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专项检查,并进一步加强对独立纳税人和非劳动所得的征收管理。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

  ──切实加强税源的源泉管理。要依法严格代扣代缴登记,利用经济普查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摸清扣缴义务人底数,认真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

  ──推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档案;要与各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利用公安、工商、文化、体育、劳动、房管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获取税源信息;应根据从各种渠道掌握的各类信息,按照纳税评估办法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落实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要求,细化有关操作规定;对重点税源行业、单位和长期零申报单位,实行重点管理,将其列为每年开展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或对其扣缴申报材料进行重点审核。<全文>

  


来源:人民网经济频道





  2006年11月08日15:47

附件

F200611081910022624011953.jpg (30 KB)

2006-11-9 08:55

F200611081910022624011953.jpg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