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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纳税评估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纳税评估开展以来,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事前或事中监督进一步加强,税企关系更加融洽,税收征管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然而实际评估操作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以某局纳税评估数据为例,今年前5个月共对256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其中有111户存在不同程度的涉税疑点或问题,通过约谈评估后核增销项税额571万元,进项税额转出1762.64万元,补征增值税521.8万元,加收滞纳金300.42万元;核增企业应税所得额3084.14万元,补征企业所得税76.81万元。但涉及加收滞纳金的只有2户,且这111户企业并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因涉嫌偷税而被移送税务稽查进行查处。
  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往往忽视加收滞纳金问题,有的案件该移送税务稽查而没有移送,评估之后个别行业税负反弹现象依然存在,后续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滞纳金问题一些评估人员认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并没有要求纳税人缴纳滞纳金,且纳税人自行调整账务时滞纳金不好确认也难以计算。这是对滞纳金的错误理解。滞纳金的成立以滞纳为前提条件,只要税收债务已经发生,税收债务清偿期届满,纳税人未缴纳税款,就应当从税收债务发生的确认时间开始计算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既然评估工作发生在纳税申报期过后,查补税额可能涉及数个月甚至不同年度的应纳税额,即使是评估对象自行调整,只要涉及补缴税款,肯定要涉及征缴滞纳金。然而,在实际评估操作中,基层普遍没有重视加收滞纳金的规范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对这一部分的检查也不够严格。
  二、移送稽查问题调查资料显示,某局通过与某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仓库管理员及业务员分别进行多次约谈,了解到这家企业在去年7月来料加工过程中,由于电镀技术失误造成加工产品质量不合格,结算加工费时按双方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委托方的赔偿金。其间,企业将赔偿委托方原材料损失的36.45万元价款直接冲减加工费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目前,该公司已按正常申报处理,自行调整账务并补缴增值税5.3万元,作增值税进项转出2.87万元,调增企业利润36.45万元,但没有缴纳滞纳金也没有被移送税务稽查部门进一步审理。纳税评估部门超越本身的职权范围,将应转由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案件,直接做补税处理这是一个典型案例。长此以往,必将降低税法的严肃性,淡化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纳税评估不能代替税务稽查,纳税评估主要通过预警服务来达到其管理目的,而税务稽查则通过监督打击来达到其管理目的,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若是不能严格区分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不仅难以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而且容易滋生腐败,从而影响税务依法行政进程。
  因此,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五章评估结果处理的规定执行,对评估中发现纳税人存有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以及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督促其自行改正,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调整账目,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而对经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三、评估定性问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即纳税评估不是一种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只是税务机关一个内部工作管理规定,是税务机关的一种内部审计行为,对纳税人没有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评估操作中,部分评估人员放大了纳税评估的作用。在对某企业的纳税评估中,评估人员认为该企业的利息结算凭证不合法、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与企业财务人员的理解产生争议,便直接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收缴了企业的金税卡,导致该企业无法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致使企业发生合同违约,直接经济损失好几万元。为此,该企业提出了税务行政复议及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请求。这是一起把纳税评估当成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典型涉税案例。
  《税收征管法》没有直接赋予纳税评估相应的法律地位,其相应职责、手段、方法等不同于管理与稽查,在具体操作上容易出现评估部门与管理、稽查部门的误解或磨擦。为此,在实际评估操作中,应准确把握纳税评估的定性问题,防止评估人员擅自放大纳税评估的作用。
  四、后续管理问题据某局征管系统数据显示,纳入评估系统监控的42户加油站,2005年度增值税税负率在1%以下的有17户,2006年1月~7月上升至19户,其中税负率同比下降的有18户。这就说明纳税评估注重过程控制,忽视后续管理,或多或少存在评估之后一补了之的现象。
  笔者以为,要强化后续管理,必须在强调为纳税人服务,督促企业做好账务调整和查补税款入库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强化对评估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复评工作,突出对评估企业的回访制度,按照一定的比例定期对已评估的企业进行“回头看”,重点加强评估信息的跟踪维护。要通过组织设计单位、评估人员两种不同格式的《企业纳税评估台账》,以企业的税负率作为主要监控指标,从单位、评估人员两个层面来跟踪监控评估后的企业日常申报情况,一旦发现企业申报后的一些指标反弹,马上列入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从纳税评估后续管理上着手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同时,要通过建立评估处理、评估工作联系、评估信息反馈联系制度、评估回访制度等各项制度,加大对税负反弹企业的监控和处罚力度。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国税局  
  



   www.ctaxnews.com.cn 2006.10.25  陈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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