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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新政策有五大看点

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新政策有五大看点

  
  今年年初,国务院下发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该《通知》对企业技术创新给予了各项优惠政策,其中也包括税收优惠。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为贯彻实施国发〔2006〕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照以前的优惠政策,新政策有哪些看点?江西省上饶市12366咨询员小石为来电话咨询的纳税人进行了详解。
  第一,优惠政策对象范围扩大了。以前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一直仅使用“企业”一词,作为技术开发的重要力量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是否适用这一优惠并未明确,财税〔2006〕88号文件首次将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列入了优惠对象范围。另一方面,内、外资企业首次实现了无差别待遇,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以往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优惠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分别下达文件,但内资企业享受优惠的前提是“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而外商投资企业无此前提限制。财税〔2006〕88号文件首次将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外资企业享受优惠也必须满足这一前提。
  第二,加计扣除优惠力度加大了。以往是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才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如果低于10%,只能据实扣除;并且加计扣除部分只能在当年扣除,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财税〔2006〕88号文件取消了比上年实际增长10%的前提限制,技术开发费统一按1.5倍计算在当年税前扣除。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第三,优惠内容增多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才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而且列支也不等于税前扣除。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就等于把技术创新企业直接视为“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这样理解,只要企业有技术创新,发生了技术开发费,就可以享受多扣除职工教育经费。
  第四,加速折旧政策有变化。从长远看,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总量,但加速折旧可以取得延期纳税的效果,有利于企业优化资金状况,因此企业通常选择加速折旧。以往加速折旧政策有行业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1996〕41号)规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税〔2006〕88号文件把加速折旧适用到所有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而且“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唯一的限制就是这些仪器设备在2006年1月1日以后购进。直接扣除比加速折旧更优惠,可以不计残值。
  第五,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期间改变为从获利年度起算。高新技术企业通常也是技术创新企业,因而此次也进行了优惠政策调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财税〔2006〕88号文件仍然对此类企业沿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免税优惠也还是两年,但免税期间改变为从获利年度起算。而且“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这对于鼓励企业在成立初期加大科研开发投入,无疑具有巨大的激励作用。值得提醒的是这一政策只适用今年元旦后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已享受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www.ctaxnews.com.cn 2006.10.23  钟建强,荣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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