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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定价 注意规避风险

关联企业定价 注意规避风险

  
   
  “我们是一家啤酒生产企业,成立了隶属总公司的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为了能够降低税收成本,减少应缴消费税税额,将生产的各种啤酒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国税机关一直不同意这种做法,每次纳税检查,均以啤酒公司与销售公司属关联企业为由调整销售额,补缴税款。按理说,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有权自主定价,为什么税务机关不允许呢?税务机关能否调增销售额?我们又该如何确定关联企业之间的销售价格?”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12366接到咨询电话。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按照上述规定,毫无疑问,你们啤酒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咨询员回答。
  “税务机关调增销售额、补缴税款,是税法赋予的权力。《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等有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进一步明确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操作办法。
  纳税人只要按照上述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下同)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就不用担心税务机关对产品计税价格进行调整,调增销售额、补缴税款了。当然,如果企业没有关联交易,就不存在转让定价,不必预约定价;即使企业在关联交易中有转让定价行为,是否需要预约定价,也全凭企业自愿。”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国税发〔2004〕118号规定,纳税人正式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要求,并就预约定价安排的建议、预约定价安排期限、准备提交的文件、以前年度的税务审计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有关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功能和可比性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初步书面建议和意见。主管税务机关经初步审查后,如果同意,就可以进入预备会谈阶段。
  经过预备会谈,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实行预约定价的正式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相关的集团组织、公司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财产(包括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的资料,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关联企业间的职能、功能和风险划分等。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期限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纳税人就职能、风险、可比价格信息,假设条件、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公平交易值域等主要问题进一步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
  至此,预约定价工作完成。然而,不是签订了预约定价安排就万事大吉了。签订预约安排后,税务机关还会监控执行。一般会每半年检查一次纳税人履行安排的情况。若纳税人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利润值域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其将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利润值域范围内。若纳税人违反安排、隐瞒情况或拒不执行安排,税务机关可视情况撤销安排或终止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可以连续续签但不能自动续签。纳税人应当于原签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并同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预约定价的相关程序和方法比较复杂,如果还不太清楚,请向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咨询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应该注意的是,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纳税人必须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如发生任何影响预约定价的实质性变化,纳税人应当在发生变化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与税务机关协商修改或中止预约定价安排,重新协商新的预约定价安排。由于非主观原因,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日。”咨询员补充道。  








www.ctaxnews.com.cn 2006.07.10  金平,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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