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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6]66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2006-6-6  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66号

2006-06-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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