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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业务成本不缴个税

保险营销员业务成本不缴个税

  
  据统计,到2005年底,福建省有20家保险机构,其中从事财产保险的10家,从事人寿保险的9家。全省保险营销员接近5万人。这些营销人员中相当一部分人也取得了可观的收入,他们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最近福建省地税局12366服务热线接到了许多咨询电话。
  收入属性和收入结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本企业雇员从事保险推销业务、代理服务等活动。这里包括两种行为,一是职业行为,即其推销、代理业务是本职业规定要做的。二是职业外的推销、代理行为。他们是非独立的个人劳务。另一类是非本公司雇员(即非雇员)从事营销、代理活动,被认定为属于个人独立劳务行为。
  (一)收入属性:对内部员工从事推销保险、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管是职业行为还是职业外行为的收入,都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并入当期(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非雇员从事保险营销、代理活动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收入结构:税收管理上营销员的收入名称为“佣金收入”,该佣金性质上由展业成本(开展营销业务的成本支出)和劳务报酬构成,收入结构上分别是佣金提成、津贴和奖励。
  需要注意的政策规定
  1.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06年6月1日起,展业成本按佣金收入的40%计算。展业成本的减除适用于人寿保险系统和财产保险系统的所有保险营销员,包括雇员的营销员和非雇员的营销员(但不适用于非保险系统的营销员如推销产品性质的企业产品营销员)。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分为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个部分,允许扣除的展业成本,主要包括交通费用支出如联系业务乘车费或购买车辆费用及使用中的油料费用等,通信费用如购买手机、安装电话及每月通话费,社会活动费用如宣传费用支出、给客户送花送礼品等感情联络费用等。确认征税的所得严格限制在劳务报酬收入部分,实际上明确了税收是对营销员的净所得征税。而以前对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只说允许扣除某比例费用,这个费用是什么性质的没有明确规定。国税函〔2006〕454号对收入做明确的两部分划分及明确征税的范围,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对“所得”征税的法律精神。
  例如,丛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从事保险推销代理业务多年,2006年7月他完成多笔代理业务,提成收入5000元,因他业绩好被任命为营销主任,取得主任津贴300元,当月以其业绩获奖励500元。在计算丛某7月的个人所得税时,收入应包括三大部分即业务提成、主任津贴和业绩奖励,共5800元;而个人所得的确定应当将总收入扣除展业成本的支出,即个人所得=(5000-5000×40%)+300+500=3800(元)。
  2.非雇员取得营销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由于营销员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29个列举项目中“介绍服务”的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因此,这里的“次”即为月,必须每月计算一次税款。税款由支付营销员收入的保险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营销员如属保险公司内部职工,则其缴纳的四费金在其工资收入(含保险佣金收入)计税时扣除;非雇员的营销员属社会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务院规定,从2006年起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算缴纳(其他三费金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账户(具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除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四费金可以扣除外,营销员自行参加的商业性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个体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合理费用扣除标准每月提高到1600元后,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的非雇员的营销收入,其法定费用扣除标准没有相应提高,仍是800元或20%。
  5.扣除顺序:根据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规定,佣金收入中先减除占40%比例的展业成本,剩余部分为劳务报酬收入,对劳务报酬计税时可扣除营业税及附加、法定费用,其中法定费用是根据总收入减去展业成本和营业税费后的余额确定按800元还是20%扣除的,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实施条例规定减去基本养老保险费等费金。因此,扣除顺序为:展业成本-营业税及附加-法定费用-四费金。
  6.现行保险营销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定是针对个人保险推销代理人的,有的营销员特别是下岗职工从事保险营销业务的,为了免税而办了个体户店或中心,认为其个人的收入是该店或中心的收入而享受个体户的政策,这是个误解,因为与保险公司签订营销合同的仍是这个人而不是这个店或中心。
  7.非雇员的残疾人从事保险营销取得的营销收入,享受残疾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即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批予以一定比例及一定期限的减免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一)内部员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该员工的佣金分成收入属于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扣除展业成本后并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基本工资性收入+扣除展业成本后的佣金分成收入)-16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保险公司职工宋小姐,每月工资、福利、奖金等工资性收入3000元,同时兼营保险营销业务,某月争取一名投保者,缴纳保费5000元,提成15%,即750元(不考虑营业税等税费)。该月扣缴养老保险等共约700元,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佣金分成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收入时应当先减除展业成本40%,即750×40%=300(元),余下450元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3000+450)-1600-700〕×10%-25=90(元)。
  (二)非雇员。非雇员取得的营销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销收入额-展业成本-营业税费-四费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或=〔营销收入额-展业成本-营业税费(1-20%)-四费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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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taxnews.com.cn 2006.06.05  许增强,陈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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