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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会计与税务处理有差异

坏账准备:会计与税务处理有差异

    最近,新疆乌鲁木齐市刚参加工作的企业会计晓真给中国税务报新疆记者站打电话询问有关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规定差异问题,资深会计师方兰为其作了细致的解答。
  “首先,两者的核算办法不同。”方兰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即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先行计提坏账准备,在确认发生坏账损失时,再通过坏账准备抵减坏账损失。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原则上采取直接转销法,即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计入会计当期。除此之外,企业也可以选择采用计提坏账准备进行核算,但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其次,两者的计提范围不同。税务处理的规定要比财务会计的规定宽。”方兰解释道。《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方兰认为,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所确认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仅限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而且不是全部应收账款,因其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也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由此可见,税务处理的规定要比财务会计的规定宽。
  “第三点不同在于计提标准。”方兰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可以选择使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也可采用账龄分析法,还可以选用销货百分比法。相比之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单一,明确企业只能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一种方法。
  “最后,两者的计提比例不同。”方兰说。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而规定由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确定计提比例。事实上,《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可能确定一个统一的计提比例,因为它允许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方法不同,比例自然不可能相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www.ctaxnews.com.cn 2006.05.22  黄丽娟,江明,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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