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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纳税热点问答(十七)

个人纳税热点问答(十七)

 问:哪些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
  答: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这些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但必须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并完整保存纳税资料,以接受税务部门检查。
  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税务部门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2)典型调查。税务部门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3)定额核定。税务部门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4)下达定额。税务部门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布其定额。
  问:哪些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
  答: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问: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一个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合伙人数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每个投资者应承担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情况:
  (1)定额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税务部门依法核定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按期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问:个人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合伙企业的,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主要有两种情况: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其投资的全部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各个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本企业投资者应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个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本企业投资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投资者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2)投资者兴办企业中有合伙企业的,将投资者在合伙企业中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投资于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对于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汇算清缴,并且在5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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