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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办理程序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办理程序



                                      肖社会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技术开发费实行“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这是国家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而出台的。
  准确把握政策内涵根据《办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普遍适用于内资企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加计扣除”优惠的内涵。应特别注意的是此政策有两个限制:首先是当年加计扣除。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其次是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能加计扣除。
  企业应履行的程序以下以河南洛阳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为例作介绍。
  第一步: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该公司制作了2002年新产品开发计划立项书,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理由为市场需要、计划完成日期为2002年、备注说明为自行开发;费用总体预算为638.2万元,其中新产品设计费为260万元,工艺规程制定费为3.2万元,设备调试费为28万元,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为57万元,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为95万元,研究设备的折旧为25万元,中间实验费为170万元。
  第二步: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该企业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了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呈报市、省级税务机关;市、省级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进行了审核,并下达了审核确认书。
  第三步: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该企业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把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申请,并报送了相关资料。
  主要内容有:1.申请理由。根据《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999]49号)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对2002年技术开发费用进行了认真核算,2002年的技术开发费用为2660153.44元,比2001年技术开发费用1967412.42元增长了26.4%,特申请税前扣除1330076.72元。
  2.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和国税机关发的税务登记证。
  3.河南省科技厅颁发的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4.公司章程。
  5.2001年度技术开发费用明细账目。
  6.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用明细账目。
  7.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6806821.55元,应缴的所得税额2246251.11元。
  8.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收入总额64051418.97元、扣除项目18409406.75元、应纳税所得额8352915.65元、应缴所得税1252937.35元。
  9.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主要内容是: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本年2660153.44元,上年1967412.24元,比例为26.04%,税前列支金额合计1330076.72元。
  税务机关审批主管税务机关洛阳市涧西区国税局接到企业申请,于2003年1月28日对该企业报送的2002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进行了初步案头审核,并派出两名税务人员到该企业进行了实地审核,最后出具了调查报告。调查结论是:该企业各种证书资料齐全,经核对该公司技术开发费用有关明细账,该公司提交的资料数据正确无误。同意该公司2002年所得税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用50%部分的1330076.72元。调查时间2003年1月28日,调查人签名。同时,该局向洛阳市国税局呈报了《关于洛阳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报告》。
  洛阳市国税局税政二科接到涧西区国税局的请示后,及时进行了审查审核,确定无误后,作出了批复。随后,涧西区国税局对该企业的申请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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