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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投资境外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设备投资境外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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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center><FONT color=#660000>中国税收咨询网</FONT> <FONT color=#660000>2005-10-18</FONT></DIV><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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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aaa></TD></TR></TABLE><FONT size=2>  <FONT color=#3c3cc4>近日,一纳税人给新疆国税12366咨询热线打来电话询问:“我公司是新疆一家大型企业,是销售装饰建材的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要从事出口业务。我是刚刚接管财务的部门主管肖河。我公司于今年与吉尔吉斯斯坦公民合资办理了国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办理了吉尔吉斯斯坦本国的营业执照。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针对吉尔吉斯斯坦和哈萨克斯坦。现在公司的国外注册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国内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也已获得,但公司还没有正式运营,设备也还没有购买。请问,我们如果要在国内国税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以便日后办理购买设备运往境外的出口退税,我们要准备哪些资料,何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BR>  咨询员对老肖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对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的退税规定,对外投资是指国内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对外进行的投资。您公司恰好就属于这种情况。企业在国内购买运往境外作为投资的货物,其货物的最终消费在国外,而且还为国家节省了外汇,因此,为了支持利用国内货物参与国外投资,国家规定对这类货物也视同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BR>  对于这类企业,具体退税办法是: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可于所购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退税。同时提供下列单证和资料,以备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核查: <BR>  (一)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BR>  (二)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BR>  (三)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BR>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BR>  (五)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BR>  应该告诉您的是,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货物的应退税额依出口货物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BR>  肖河又问:“我公司是销售装饰建材的一般纳税人,欲从事出口业务,出口退税率是多少?办理出口退税的流程是怎样的?” <BR>  新疆国税12366咨询员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首先,出口企业必须要持有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等,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并在主管税务机关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BR>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持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日30日内,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认定手续。未办理退税认定手续的生产企业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BR>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应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认定手续或临时认定手续: <BR>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BR>  2.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BR>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R>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不需提供); <BR>  5.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不需提供); <BR>  6.生产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号和银行开户证明;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不需提供);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BR>  同时,企业购进货物并出口时,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海关报关出口时应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收汇后,到外汇管理局收汇核销,取得收汇核销单,凭有关单证申报退税。 <BR>  应该提醒您注意的是,如果您所在的公司属于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型外贸企业,就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了。 <BR>  企业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应依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出口货物对应的退税率计算。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后,企业应退税款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单票对应法,二是加权平均法。 <BR>  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对同一关联号下的出口数量、金额按商品代码进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每笔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采用这种办法,在一次申报中,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与出口数量一致;如果进货数量大于出口数量,企业应到主管退税机关开具进货分批申报表。 <BR>  需要告诉您的是,单票对应法退税计算公式是: <BR>  应退增值税额=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适用退税率; <BR>  应退增值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适用退税率。 <BR>  在这里,我还要告诉您,“加权平均法”是指出口企业进货凭证按“企业代码+部门代码+商品代码”汇总,加权平均计算每种商品代码下的加权平均单价和平均退税率;出口申报按同样的关键字计算本次实际进货占用,即用上述加权平均单价乘以平均退税率乘以实际退税数量计算每种商品代码下的应退税额。审核数据按月保存,进货结余自动保留,可供下期退税时继续使用。 <BR>  加权平均法退税计算公式是: <BR>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BR>  加权平均单价=本次进货可用金额÷本次进货可用数量; <BR>  本次进货可用金额=上次结余金额+本次发生金额+释放出口金额(指调整出口数据后返回进货已占用金额); <BR>  本次进货可用数量=上次结余数量+本次发生数量+释放出口数量(指调整出口数据后返回进货已占用数量); <BR>  本次进货可用退税额=上期结余可退税额+本次发生可退税额+释放出口可退税额(指调整出口数据后返回进货已占用可退税额)。 <BR><BR>来源:《中国税务报》2005.10.17 俞静章,于阗,李文</FONT></FONT><FONT color=#3c3cc4> </FONT></TD></TR></TABLE></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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