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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会计制度》的几点异议

对《企业会计制度》的几点异议

  
www.ctaxnews.com.cn2005.09.19 昌云琦




  新《企业会计制度》颁布至今已有四个多年头了,对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执业会计师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企业会计制度》中有些交易事项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科目使用不太合理,有些会计处理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销售折让与现金折扣的区别
  《企业会计制度》取消了原有的“折扣与折让”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收入,并指出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销售折让是指在商品销售时直接给予购买方的折让。
  笔者认为这种提法不妥。首先,现金折扣的发生必然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活动紧密相连,对于销货方来讲,它是销货折扣,对购货方来讲,它是购货折扣,其结果是起到了回笼资金的作用。它是商业信用的一种方式,将其作为理财费用处理是欠妥的。
  其次,现金折扣是销售收入的一个减项,在赊销业务中,如果能够确定当期客户将享受的现金折扣金额,就应当把它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减后以销售净额入账。因此,现金折扣并不具备财务费用应有的一般特征,它在损益表上应列为销售收入的减项,而不能列为财务费用。
  再次,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都是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买方的一种信用方式,把它们分别列为不同的科目进行核算,不利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进行财务分析,使其难以从损益表上判断出当期财务费用的增减变化是由于利息增减还是现金折扣的影响,同时,无法分析企业当期的销售活动发生了多少商业信用。
  因此,笔者建议恢复“折扣与折让”这一会计科目,这样,会计报表阅读者更容易获取企业销售活动的信息,从而对投资决策作出准确判断。
  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为“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内容,但并未规定非货币性交易损失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制度》之所以没规定非货币性交易损失的计算公式,是基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基础上来考虑的。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此时的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应确认的损失=(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出来的损失值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则较为简便可行。
  盘盈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与“待处理财产损溢”规定的矛盾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1911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第三点规定,盘盈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这两条规定自相矛盾,即:已在第二十七条中规定按余额(即净值)入账,又在“待处理财产损溢”中规定按原值和“累计折旧”处理。笔者认为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加以修改,按“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较能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
  计提减值准备后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进一步贯彻了谨慎性原则,将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项目上。《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但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是按原始价值还是按账面价值在剩余年限内摊销其剩余价值则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从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考虑,按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摊销其剩余价值,能更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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