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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www.ctaxnews.com.cn2005.08.24 刘鲁舟,尹艳,程坚毅,吴正文,赵勇




  最近,安徽省马鞍山市地税局对全市民政福利企业2003年度、2004年度生产经营、纳税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一些集体所有制的民政福利企业实际已经演变为个人承包或事实上的私营企业,国家减免的税款并没有真正用于福利企业的再发展和残疾人事业,经营成果基本上流入个人腰包,民政福利企业成了某些人少缴税款的“合法”外衣。
  一、福利企业基本情况
  2003年40户民政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722人,占全部职工的41.64%,实现销售收入42675.16万元,享受增值税返还2288.13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1963.2万元。
  2004年38户民政福利企业共安置残疾人员780人,占全部职工的43.55%,实现收入59615.59万元,享受增值税返还3187.36万元,应减免企业所得税2615.09万元。
  此外,2003年、2004年,分别有14户福利企业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4.25万元。
  从主要经济指标可以看出,目前民政福利企业具有以下“五高五低”特点:
  (一)投入低、产出高。
  2003年40户企业实收资本3440.38万元,销售收入42675.16万元,实现利润(不含增值税返还)3392.02万元,即每投入1万元可实现12.4万元销售收入,实现利润1万元。2004年平均实收资本与销售收入之比高达1∶18,与利润(不含增值税返还)之比超过1∶1。
  (二)劳动生产率高、固定资产规模低。
  2003年40户企业人均创收24.61万元,其中某工矿机械厂以人均创收142.85万元高居榜首;2004年38户企业人均创收33.29万元,其中人均创收在100万元以上就有4户。最高的某炉料加工厂人均创收177.61万元。
  企业劳动生产率高低,一般受到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职工劳动强度,二是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和先进程度。福利企业因其半数职工是残疾人员,劳动强度不应超过一般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理应高于一般企业。调查结果表明,民政福利企业过高的劳动生产率与企业固定资产规模、从业职工人数、投资额不成比例。
  例如,某民政炉料加工厂,仅凭借30万元的投资、0.69万元的固定资产、24名职工(含残疾职工),2003年却创造了1845.22万元的收入。而且,2004年在固定资产一分未增加,仅增加2名职工的情况下,销售收入由1845.52万元飙升到4617.95万元,翻了两番多。
  (三)残疾人员安置比例高、实际到岗率低。
  调查发现,从账面看,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比例都较高,“四表一册”齐全,安置比例普遍达到国家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例,2003年残疾人员占全部职工的41.64%,2004年占43.55%,但经实地抽查,绝大多数企业残疾人员并不在岗,实际从事生产的残疾人员只占全部职工的20%左右。
  (四)企业利润高、残疾人工资待遇低。
  2003年、2004年,几乎所有民政福利企业都盈利,2003年实现利润5953.23万元,其中增值税直接返还2288.13万元;2004年实现利润7531.81万元,其中增值税直接返还187.36万元。但福利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并不高,残疾人员工资待遇更低。2003年残疾人平均月工资412元,2004年平均月工资431元,最低的每月工资只有200元,更谈不上养老基金等社会保障问题。残疾人工资支出不到国家直接返还增值税额的15%(据了解,马鞍山市民政部门规定的残疾人最低工资2002年为每月450元,2005年为每月550元,同时还必须缴纳养老保险)。此外,残疾职工与正常职工相比,工资也有两倍的差距,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
  (五)享受税收优惠数额高、实际缴纳税金低。
  2003年、2004年民政福利企业应缴各项税、费、基金为12214.97万元,享受增值税返还5475.49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4578.29万元,减免土地使用税8.5万元,合计10062.28万元,占应纳税、费、基金的82.38%,实际缴纳占应纳数额的比例不足20%,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为2%。
  二、民政福利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马鞍山市的民政福利企业主要从事服装、化工、选矿、纸箱、冶金耐磨制造等行业,技术含量小、附加值低,是否确如企业报表所反映的低投入、高产出、高回报率?调查发现,民政福利企业在内部管理、残疾人安置比例、生产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
  (一)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
  一是有些民政福利企业账簿设置不健全,没有原材料、产成品明细账,仅凭自制凭证确定产品成本,随意性大。
  二是企业的现金管理混乱,生产经营过程中大量使用现金交易,又缺乏对现金的有效监控。如某包装材料厂,所有原始凭证中均没有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签字,仅凭一份发票就可以支出30万元的现金。
  三是有些企业的会计核算明显失真。如某福利企业,长期保持50万元以上的库存现金,2003年年末现金余额高达174万元,与经营常规不符。2003年末企业账面银行存款125万元,但通过核查其开户银行发现,银行实际存款余额仅7.7万元。
  四是企业费用支出等缺乏真实有效凭据。主要表现在:成本费用超标准列支;用白条、收据、自制单据列支支出;个人消费、福利费支出、非本单位人员支出进入企业费用。
  (二)虚报安置比例,享受减免税。
  从企业账面看,2003年40家企业全部职工1734人,其中残疾人员722人,残疾人员占全部职工的41.64%;2004年38家企业全部职工人数1791人,残疾人员780人,残疾人员占43.55%,“四表一册”齐全。但实地检查发现,一些企业的安置比例并不真实。其主要方式有:
  一是“账外有账”。企业账面工资表中只反映部分正常职工和全部残疾职工人数,达到减免税所需的安置比例,另外一部分正常职工不做工资表,其工资支出不在账面列支。如某企业,账面反映生产职工20人,其中残疾人10名,残疾人员占生产工人的50%。实际生产工人34人,无一名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除在账面支付10名正常工人和残疾人工资外,其余24人工资在账外支付,残疾人只是挂名拿工资。
  二是“人外有人”。只在账面反映少部分正常工人已达到安置比例,其余生产工人工资通过临工工资形式支付(临时用工人数是否计入全部职工人数目前政策不明确)。如某福利服装厂,2003年残疾人员22人,其他固定职工28人,残疾人占全部职工比例为44%,该年度残疾人工资支出11.76万元,其他固定职工工资支出25.37万元,在册职工之外雇用的临时工工资支出45.05万元,临时工支出是全部职工总支出的121%。
  三是“厂外有厂”。企业在正常生产场所之外另有一地下工厂,生产经营相同的产品,收入合并,人数不合并。表面上,企业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安置人数达到规定比例,实质上,地下工厂人数并未统计在内。
  (三)混淆流通与生产,变相享受减免税。
  除安置人数要达到规定比例外,减免税的另一个条件是必须是“生产型”企业。调查发现,有些企业实现的产值与实际生产条件不匹配,有以流通(购销)企业冒充生产企业之嫌。如某村办福利总厂,2004年6名职工生产加工金属锻压件3700吨,人均月产值51.4吨,再加上原材料购进环节,每人每月的劳动量在100吨以上。该单位原材料采购地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公司,产品销售地为安徽省宁国市某耐磨公司。实地检查发现,作为一个年产量近4000吨的金属加工企业,连原材料仓库都没有,生产的真实性令人怀疑。因此,不能排除一些企业假“生产型”企业之名,变相享受增值税返还和企业所得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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