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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修正让大众减负增收

个税修正让大众减负增收


2005-8-6</P>
<>    解放日报
  
    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步。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该草案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诸多媒体据此认为,让大众减负增收,以拉动消费,将成为新阶段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一个重要措施。

  草案修正了什么?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有两点修正。

  改动1:起征点最高为1440元修正案草案的一大改动是,调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即将“起征点”调整到1200元。草案中,这1200元的“起征点”被确定为是一个基点数,地方上还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据悉,起征点最低将为960元,最高将达到1440元。

  改动2:无单位纳税人自行申报修正案草案的另一变动在于扩大纳税人申报的范围。

  对此,有关人士的解释是,中国现在征个人所得税,征管比较困难,为了保证收入,一直强调实行由工作单位来代扣代缴的方式。而对那些没有工作单位的人,或者对于一些私营企业,这方面就很难保证,容易发生税收流失。而现在是,如果你没有扣缴单位,就要自行申报,否则就会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就会被处以重罚。

  专家预期的个税征收办法

  据《新快报》报道,广东商学院财税学院石卫祥教授预计,新的个人所得税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最高税率将由现时的45%下调至30%-35%;工资超额累进级距将由现时的9级减少到5-7级;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从原来的800元提高至1200元。

  据了解,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将收入分为11项,采取分类所得税制,按不同类别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按适用的税率计征。

  如工资薪金收入在扣除800元后按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扣除成本费用后,按5%-35%五级劳务报酬所得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等等。

  石卫祥预期,新的个人所得税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即改变原来的按11类分别计征的办法,而采取将每项收入按适用的税率预征,到年底,再将各项收入汇总并按适用的税率汇总清缴,多退少补。

  例如,市民张先生本月有工资收入、出租房收入,则本月把这两项收入汇总,按适用的税率,预征个人所得税。下月除此两项外,还有利息收入,则把三项收入,按适用的税率,预征个人所得税。至年底,则把各月的收入汇总后,按适用的税率汇总计征,多退少补。

  对于普遍关心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税,石卫祥认为其税负将大大降低。

  据了解,目前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项目是按每月工资收入在扣除800元后,按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石卫祥认为,今后工资薪金的所得最高税率将下调至30%-35%,免征额也将由现时的800元提高至1200元,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级距也由现时的9级减少至5-7级,如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级距超过500元以上按5%计征,改为超过2000元后按5%计征。

  要减轻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

  《上海证券报》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副司长丛明在日前召开的中国财富论坛2005上指出,中国经济增长立足点应该更加重视扩大消费,而扩大消费需要财税政策的支持,这需要通过提高国内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完善企业分配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减轻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在改革的过程中,选择合适时机推出社会保障税。

  丛明认为,努力增加居民收入是扩大消费的前提,其中增加农民的收入是问题的关键,所以减免农业税有效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水平。丛明同时也指出,要通过完善企业的分配制度,使企业灵活安排分配。目前相当多的内资企业在计税工资标准上实际加大了税收的压力,这不利于提高职工的工资。他建议,要结合企业所得税合并这项工作,把计税工资标准提高。实行对外统一,这有利于企业增加职工的工资。

  丛明也指出,把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进一步提高,可以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进而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促进消费的增长。

  丛明也建议,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在适当的时机把社会保障税推出来,如果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居民的预期就会大大改善,进而也就拉动了消费增长。

  个税改革任重道远

  由于目前的税收结构是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然存在一些不合理性,需要完善的空间还比较大。财政部科研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孙钢研究员、财政部财科所综合政策研究室刘军民博士接受《三联生活周刊》专访时说,现行的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到每个人的具体负担,例如工资同样是3000元,如果一人已婚且有子女,一人未婚,实际支出肯定不一样。但现在执行的都是同样的扣除标准。另外,养一个孩子在大城市和小城市的花费肯定是不同的,那是不是意味着在不同的城市,税前的扣除额应该不同呢?但这又可能带来小城市居民的愤然,本来生活在大城市中的人收入就高,难道他们还要再享受税收优惠吗?要想彻底对个税进行改革,还需要配套措施的支持。

  财政部税收室副主任张学诞接受《中华工商时报》采访时说,我国现行的税制将收入分成11类,按不同税率征税,也使同样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税收不同。也就是赚同样多的钱,交不一样的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甚至劳动所得交的税要高于非劳动所得。如工薪收入的最高税率为45%,财产租赁收入的税率为20%;当工薪收入大于2.7万元时,其税负高于像歌星演唱的劳务报酬、出租房屋的财产租赁及稿酬等的税率。特别是假如有一个人月工资达到了11.7万元,他的税负将比一个通过出租房屋获得同样收入的人翻一番,也就是说,勤劳所得的高收入者与非勤劳所得的高收入者的税率出现倒挂。而将个人所有收入,不分来源按年份以同一税率征税,则可有效地避免这些不公平。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综合征收。但是,进行综合征收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我国现存的分配渠道过于分散,没有人知道纳税人到底挣了多少钱。
  此外,如果是综合征收,一定是累进税率,而不能是单一税率,但是累进的级次是可以研究的。我国现行的累进税率级次共有9级,结果计算非常复杂,管理成本过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渐进税率定多高?

  个税起征点应定动态标准

  《经济视点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说,既然需要上调个税起征点,那么就应及时赋予其以法律的意义。但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需要付出相当的成本,且过于频繁的修正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试想,既然25年前制定的800元的起征点需要修正,那么如今上调后的1200元抑或是1500元即便是更高的起征点标准,谁又能保证若干年后,我们不会面临同样的困境?在近乎一边倒的质疑中,800元的起征点尚且能维持25年之久,那么,修正后的起征点要进行再修正,其难度亦不难理解。

  既然如此,倒不如考虑在此次的个税改革中,不直接确定起征点的具体数额,只赋予个税起征点修正的依据或办法。例如,将个税起征点确定为一个动态的标准,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影响居民购买力的因素相挂钩,由全国人大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每隔一定时间,如半年或一年乃至更长时间,根据相关权威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及时修正个税起征点。

  如此,个税起征点既能及时反映购买力水平,成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达到个税调节个人收入、平衡社会财富、增进社会公平的初衷,又能避免频繁修正法律的不便,更能避免出现顺乎民意得到“默许”却又违背法律规定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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