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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全面启动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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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召开全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电视电话会议。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娄勤俭、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王秦平到会讲话,对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出席了会议。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讲话中强调,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性。他说,长期以来,商业零售、餐饮、娱乐和其他服务业等最终消费环节税收征收率明显偏低,除了行业自身特点影响外,也反映出其中一些企业存在比较严重的偷逃税问题,这不仅影响了依法治税原则的贯彻,也不利于公平竞争法制环境的形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外,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税源监控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加强税务和财务管理的有力措施。2004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经过有关部门一年多的努力,包括税控收款机资质管理、生产许可证管理、选型招标、推广应用以及有关税收政策等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相继出台,有关部门已经陆续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目前,在全国全面推广税控收款机的时机已经成熟。全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电视电话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四部门的分工,推广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谢旭人要求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分清推广责任,协作配合,加强沟通,避免纳税人重复购置机具。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由国税局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地税局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将实行公开招标、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谢旭人要求各地国税、地税部门对本地区税控收款机用户的经营情况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并就推行行业、用户标准、方法步骤、选型招标、使用管理、优惠政策等问题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全面推广前,各地可选择1个~2个地区试行。试点地区不仅要做好机具的推广工作,关注推行范围的确定、用户和机器的选择、维修服务以及推行方式等,而且要做好机具推广以后的税收征管工作,尤其在审核纳税申报时要注重税控机具开票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之间的票表比对,以及应用于纳税评估管理的可操作性试验。对前期已经试点、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可直接进入推广阶段。
  谢旭人在讲话中特别强调,要切实抓好税控数据应用。他说,只有将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的数据完整采集到税务机关,税源监控才有对象和依据;也只有将采集的开票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比对,税源监控才能落到实处。他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推广应用中,要按照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工作原理,重点做好以下环节的工作.</P>
<>——建立健全机制,监督发票开具。要监督用户完整录入每笔经营数据,并逐笔打印税控发票。除了税务机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外,要建立健全有奖发票制度;同时,辅之以“发票查询”和“发票举报奖励”制度,以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依法主动索取发票的积极性,督促纳税人依法开具发票,如实记录经营数据。
  ——加强申报审核,搞好发票管理。凡是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营业税纳税申报时,要同时提交纳税申报表和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税务机关不仅要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逻辑审核,而且要对纳税申报表填报的经营收入数据与纳税人用户卡记录的相关的开票金额进行比对,符合要求的可受理申报、开票征税,并对用户卡清零解锁;不符合要求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也要比对定额数和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按规定征收税款。
  ——利用信息资源,开展纳税评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从税控收款机收集到的数据,与申报纳税数据、相关行业经济指标结合起来,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人历史同期和同期同行业的申报、纳税状况进行纵向、横向比较,分析纳税人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之间的差距,评估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凡发现有异常情况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开展调查,要使用税务管理卡及时调取用户机器中的开票详细记录进行核查,以防纳税人偷逃流转税及其他相关税收。
  ——借助发票信息,加强财务管理。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时,可运用“发票查询”网络手段,对支付费用、摊入成本的发票进行核查,以防假票入账,虚列成本,乱摊费用,挤占所得税税基。
  据了解,我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起步于1997年。为了保障新税制的有效实施,1997年,国务院领导指示有关部门,选择若干城市进行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颁布的《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2002年,针对整顿和规范集贸市场秩序工作中发现的部分业户不开票、偷逃税严重等突出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问题,重点治理各类“商城”和专业市场。
  电视电话会由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宋兰主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分管领导,国税、地税、财政、信息产业和质检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在各地参加了电视电话会议。 </P></TD></TR></TABLE></TD></TR></TABLE>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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