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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冲减用电成本的处理方式正确吗?

直接冲减用电成本的处理方式正确吗?

<  align=center><b><FONT color=#5f9ea0 size=4></FONT></b> </P>
< > </P>
<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用电紧张,我公司基本是外购柴油自行发电供生产经营及非生产如职工宿舍、食堂、基建等使用,另外还供在同一厂区内生产的一家关联企业使用,并按成本每月向关联企业收取用电费用,挂在往来帐“其他应收款”科目。因为不存在增值,所以到目前为止,我公司将非生产用电及关联企业用电直接冲了用电成本。这样处理符合税收相关法律的规定吗?</P>
<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的上述处理显然不符合相关税法的规定。因你企业是购油发电,实际上已构成自产产品。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针对你公司的情况,应分两种方法进行处理:</P>
< >1、对于你公司自行发电用于非生产部门,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按你公司同类产品的售价或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核定应税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金,如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P>
< >2、对于将自行发的电供关联企业使用,则应作销售处理,按你公司每月向关联企业收取的电费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P>
< >因此,你公司的上述做法应予纠正。</P>
< >摘自<中国税务律师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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