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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涉税风险手册》

本主题由 ywb 于 2023-8-16 09:49 设置高亮

《餐饮行业涉税风险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编  2023年7月

  目录

  第一类 营业收入风险
  一、不开票少申报收入风险
  二、利用移动支付等方式隐匿收入风险
  三、以餐费抵顶成本费用风险
  四、扣除佣金后不足额申报风险
  五、混收入,套用低税率风险
  第二类 发票风险
  一、应开具未开具发票风险
  二、兼营行为无正确开票风险
  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风险
  四、接受(涉嫌)虚开发票风险
  第三类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风险
  一、进项税额应转出未转出风险
  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有误风险
  第四类 成本费用风险
  一、未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风险
  二、虚列员工工资费用风险
  三、成本费用列支股东个人费用风险
  第五类 其他税费风险
  一、少缴消费税风险
  二、迟延或漏缴合同印花税风险
  三、少缴房产税风险
  四、少报股权转让收入风险
  结语
  附:农产品进项抵扣政策汇总表    https://www.shui5.cn/article/06/66520.html

第一类 营业收入风险

  一、不开票少申报收入风险

  典型案例:

  A公司为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客人结账时向A公司索取发票,A公司跟客人说不开发票可以打9.5折,客人同意。A公司当月实际取得开具发票收入金额6万元,未开发票收入金额30万元,但当月仅申报9万元收入,其中开票收入6万元,未开票收入3万元,少记不开票收入。

  风险描述:

  1.没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2.少记不开票收入,未全额申报营业收入。

  风险防控建议:

  1.消费者在支付餐饮费用款项时,应该向经营者索要发票。餐饮商家开具发票是餐饮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履行税务行政法规的法定义务,不开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餐饮企业需要如实开具发票

  2.企业财务人员应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如实申报开票收入和未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比例过低会在税务机关的风险监控范围之内,税务机关根据餐饮企业生产要素各项指标和申报收入进行分析识别,对少申报行为开展风险应对,切勿心存侥幸。

  二、利用移动支付等方式隐匿收入风险

  典型案例:

  B餐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前经常通过现金结算餐费。在电子支付普及后,多使用微信、支付宝等便捷的方式收款。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与同地区、同行业店铺的纳税申报收入相差甚远,经调查发现,消费者大部分使用微信、支付宝二维码付款,但微信、支付宝账户二维码为个人账户,该企业对公账户流水金额不能完整显示其营业收入。

  风险描述:

  餐饮企业多面对个人消费者,决定了现金和移动支付方式取得收入占较大比重。通过电子支付把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直接收取现金,该部分收入以不入账或设置账外账的形式隐匿应税收入。

  风险防控建议:

  餐饮企业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都应当如实入账、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

  三、以餐费抵顶成本费用风险

  典型案例:

  税务机关检查C餐饮企业时发现,该企业申报的营业收入与实际经营规模不相匹配,经查实,该餐饮企业当年实际收入达384万元,但申报的收入仅为324万元,有60万元收入没有体现。据该企业财务经理反映,60万元的款项是该餐饮企业在出租方和供应商用餐消费后产生的餐费直接抵消餐饮企业应支出的房屋租金和货款,因而未将该笔款项计入收入。

  风险描述:

  以餐费抵消房屋租金、粮油米面等成本费用,少计抵消部分的收入。出租方、供应商等通过在餐饮店用餐消费,抵消餐饮企业应支出的租金、原材料等费用,餐饮企业没有把该部分收入及成本费用分别核算。

  风险防控建议:

  纳税人有偿提供服务,应按规定进行申报,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餐饮服务收入是餐厅的营业收入,而房屋租金、原材料费用等是餐厅的营业支出,应当进行准确核算,债权债务的抵消不免除纳税义务。

  四、扣除佣金后不足额申报风险

  典型案例:

  E餐饮企业与某外卖平台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按通过平台下单总额的15%支付佣金服务费,2023年1月通过平台下单销售总额100万元,扣除佣金服务费15万元后,餐饮企业实际收到款项85万元,餐饮企业按85万元作为收入申报。

  风险描述:

  对于网络订单在计算收入时以扣除平台费后的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税申报收入,与税收政策规定的销售收入有差异,按扣除后金额申报,存在少申报缴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餐饮行业应按照平台价格 (客户实际支付总价) 作为销售额计税,准确核算,避免申报有误。

  五、混收入,套用低税率风险

  典型案例:

  F餐饮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附设产品展销区销售非现场制作或外购的辣椒酱、腊肉、粽子、月饼、酒水等产品,顾客到店就餐后,购买上述产品,餐饮企业在申报时一并按餐饮服务进行申报。

  风险描述:

  混淆不同业务收入,增值税套用低税率申报。风险防控建议:

  企业申报及开票时,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应进行区分,对服务、货物等不同税率按照相应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将商品、服务名称和税率如实填写。

第二类 发票风险

  一、应开具未开具发票风险

  典型案例:

  客人付款后索取发票,G餐饮企业拒绝开具发票;或客人结账时向企业索取发票,餐饮企业跟客人说不开发票可以打9.5折,客人同意,或者在餐牌上标注价格为不开票价,客人拒支付开票“费用”,餐饮企业不按规定开具发票。

  风险描述: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风险防控建议:

  餐饮商家提供服务,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商家和客户间“打折不开票或“加费用开票”的民事约定不免除法定的开票义务,不开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餐饮企业需要如实开具发票。

  二、兼营行为无正确开票风险

  典型案例:

  H企业是一家既提供住宿服务,又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税务机关经核查发现,该企业把大部分餐饮服务收入变成住宿服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方进行进项抵扣。

  风险描述:

  餐饮服务不得进行进项抵扣。为招揽顾客,兼营住宿业与餐饮业的企业把顾客实际消费的餐费开具成住宿费,便于受票方进行进项抵扣,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风险防控建议:

  兼营餐饮和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业务内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风险

  典型案例:

  餐饮企业向农户采购其自产的农产品,通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或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自2021年起,该企业利用农产品价格的波动性和自产自销农产品增值税免税的优惠,虚列农产品金额、数量,虚抵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

  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虚抵进项税额。

  风险防控建议:

  1.餐饮企业应当如实、规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如实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

  2.妥善保管与收购农产品或购进农产品相关的原始凭证备查,如收付款凭证、运输单据等。

  四、接受(涉嫌) 虚开发票风险

  典型案例:

  2023年,税务机关对J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2020-2023年,J餐厅频繁对店面进行升级改造,装饰装潢。经税务机关查实,该餐厅实际上并无进行装修,而是取得大量虚开的装修发票进行入账,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虚列成本,减少营业利润,从而规避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

  餐饮企业以装饰装修的名义,取得大量虚开的装修发票,规避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风险防控建议:

  虽然店面装修是餐饮企业吸引顾客的重要因素,但是餐饮企业不能借此特点接受虚开发票虚列成本,财务人员应当取得合法发票,按照企业实际的装修装潢支出在账簿上列支,如实计算企业营业利润。

第三类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风险

  一、进项税额应转出未转出风险

  典型案例:

  K餐厅开展自查时发现,购进货物用于员工集体福利,部分购进食材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霉烂变质;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餐饮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相应增值税加计抵减额也未相应调减。

  风险描述: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风险防控建议:

  1.餐饮企业应该加强对购进货物的管理,避免出现因管理不善发生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情形。

  2.对购进货物用途做好准确划分和确认登记,对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按期转出,并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有误风险

  典型案例:

  税务部门检查L餐厅农产品相关增值税进项发票,发现L餐厅计算抵扣了1%征收率专用发票,以及计算抵扣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

  风险描述:

  1.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对于按1%征收率开具的专用发票,应按票面税额抵扣。纳税人对于农产品相关的进项发票处理不当,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农产品是餐饮行业主要成本,农产品进项抵扣有按票抵扣和计算抵扣等方式,纳税人需加强对购进农产品取得发票管理,准确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准确核算进项抵扣税额。(农产品进项税额相关政策可见附件《农产品进项抵扣政策汇总表》)。

第四类 成本费用风险

  一、未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风险

  典型案例:

  M餐饮企业购买蔬菜、水产等食材,由于供应商不开具发票,餐饮企业白条入账。

  风险描述:

  餐饮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防控建议:

  1.餐饮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2.供应商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虚列员工工资费用风险

  典型案例: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N餐饮企业多次发生自然人异议申诉,申诉人表示N餐饮企业多申报员工工资薪金。经核实发现,该餐饮企业在员工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列支离职、退休员工的工资费用,实际上该餐饮企业并无真实支付工资该部分薪金。

  风险描述:

  已离职或退休的员工继续列支工资费用,虚增工资薪金支出以达到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目的,逃避企业所得税。

  风险防控建议:

  1.餐饮企业员工流动性大,财务人员需如实、规范列支工资薪金,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工资,同时制作和保存好花名册、考勤表、签字记录等凭证。

  2.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规范列支。

  三、成本费用列支股东个人费用风险

  典型案例:

  0餐饮公司的股东甲以公司名义购买了一辆26万元的小轿车自用,并对该笔费用进行税前列支。

  风险描述:

  股东个人费用列支成本费用,没有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防控建议:

  股东个人费用不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的有关支出,不能进行税前列支,应当按照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红利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类 其他税费风险

  一、少缴消费税风险

  典型案例:

  P餐饮企业有销售自制人参酒、梅子酒、啤酒等产品,但无申报消费税。

  风险描述:

  酒类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餐饮企业销售自制酒类应税消费品属于消费税纳税人,不缴或错误核算申报消费税存在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1.餐饮企业应学握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和环节

  2.准确选用自制酒的消费税税率。

  3准确核算自制酒的售价和销售数量。

  4.按规定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

  二、迟延或漏缴合同印花税风险

  典型案例:

  Q餐饮行业对签订的合同,迟缴、少缴印花税。

  风险描述:

  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企业未及时、足额申报印花税。

  风险防控建议:

  加强合同管理,准确计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及时足额申报印花税。

  三、少缴房产税风险

  典型案例:

  税务部门对R餐饮企业房产使用和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发现R餐饮企业将房产和土地分别核算入账,房产原值未包含土地价款、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且其无偿使用村居的房产未申报房产税。

  风险描述: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以及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无偿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风险防控建议:

  餐饮企业应熟悉房产税计税政策规定,准确核算房产原值,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如实申报房产税。

  四、少报股权转让收入风险

  典型案例:

  S餐饮公司由自然人股东甲和自然人股东乙共同设立,由于个人原因股东乙把该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股东甲,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低于实际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另外通过其他方式,以合同补充件、合同附加说明等反映真实转让价格,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利益补偿,从而逃避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风险描述:

  少申报或漏申报股权转让收入。餐饮企业受经营规模、经营门槛、经营设备等行业特性的影响,股权转让现象较为普遍。企业通过阴阳合同等手段,少申报、漏申报股权转让收入,规避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的缴纳。

  风险防控建议:

  按照实际转让价格及时、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收入。

  结语

  餐饮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影响企业信用等级、甚至需要负上刑事责任,各位餐饮企业经营者一定要提高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应享尽享,也需要依法申报纳税,切实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促进餐饮行业良性、可持续发展,为美食之都的蓬勃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附:农产品进项抵扣政策汇总表



餐饮行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

徐州税务局        2023年7月

  一、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一)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风险

  1.设置账外账,将不开票收入计入账外。如将不开发票的收入、酒及饮料等供应商支付的促销费、为他人开具餐饮发票取得的“开票费”计入账外等行为。

  餐饮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决定了其收入中现金占较大比重,容易出现坐支现金购买原材料,隐匿现金收入等涉税违法问题。对于不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部分以及在开具发票环节利用开具假发票、自制收据等收到的收入部分,不编入营业收入报表,不进行纳税申报,而将这部分收入隐匿在账外,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设置账簿进行核算、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营业收入,这是餐饮企业在收入环节的主要偷税手段。餐饮企业将收入计入账外,会直接减少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严重侵蚀税基,直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收支相抵,少计营业收入

  餐饮企业以提供餐饮消费形式部分或全部冲抵经营场所租赁费、装修款、原料款其他单位应付款等,只就差价结算,餐饮企业将收支相抵入账,会直接造成销售额减少,少缴纳增值税。同时,也违反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原则,影响成本费用计算。

  3.不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

  餐饮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确认签单消费收入,收取预付款,消费后仍不确认收入,会拖延增值税申报缴纳时间,少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额,违反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防范化解:为避免此风险发生,企业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不设置账外账,所有收入均计入相应会计科目,只使用公户进行交易,收款码也应设置为公户,现金收入与支出单独管理。定期核对“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和凭证,审核成本、费用贷方发生额,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审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户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审核有无将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计收入的情况。不得将收入抵顶承包费、租赁费、装修费和其他各种债务,开具和取得增值税发票应合法合规,尽量避免发票风险。通过特许权经营、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收取的使用费、加盟费等费用应纳入财务核算。及时确认签单消费收入,收取预付款,消费后及时确认收入。

  (二)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风险

  餐饮业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主要是将不动产租赁收入计入会展服务收入按低税率申报、附设门市部销售商品按餐饮收入申报等。

  防范化解:企业申报及开票时,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应按照相应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将商品名称和税率如实填写,不动产租赁服务与会展服务要分开核算。

  (三)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风险

  餐饮行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较多,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进项。按照不同税率或扣除率、征收率分项目进项核算。

  餐饮行业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有13%、9%、6%,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依据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防范化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也应做进项税转出。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应依法依规,避免因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增值税异常凭证带来的风险。餐饮行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依据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抵减应纳税额。

  (四)虚列成本和费用

  主要有随意结转原料成本调节利润、虚增装修费用、虚列人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用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虚开发票列支成本、不按税法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等形式,餐饮企业通过虚增成本费用的手段,加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防范化解:成本结转方法要一致,不得随意结转原料成本调节利润,如实列支装修费用、人工费用,避免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不使用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虚开发票列支成本,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列支成本费用。

  (五)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餐饮企业通过隐匿收入和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套取现金,多采用现金结算,员工流动性大,对支付的员工薪酬、厨师包厨费用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防范化解:如实记录人事资料及考勤记录,及时更新管理人员、厨师人数。如实记录厨师内部考核分配情况,核实厨师与餐饮企业工资支付形式、厨师内部工资分配情况。认真、及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采用现金发工资或工资不如实申报等行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餐饮企业对于使用的房产,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不正确核算计税房产原值,未将装修费用、中央空调等计入房产原值中,造成房产税少缴纳。

  防范化解:餐饮企业对于使用的房产,要如实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正确核算计税房产原值,如实将装修费用、中央空调等计入房产原值中。

  二、 相关税收政策

  1.《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三、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某餐饮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主要经营中餐,财务上独立核算,采用了税控装置,增值税税按照当期营业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2017年财务报表反映营业收入526万元,缴纳增值税15.2万元,纳税调整后所得-6.9万元,无房产税入库。

  (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该餐饮公司为我区一家规模中等的酒店,针对目前餐饮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征管实际情况,管理重点放在房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餐饮企业面向众多消费者,以现金结算为主,客观上存在不开或少开发票、收入不入账便利条件,且婚宴、喜宴等以打折名义不开发票不是个例,需要对销售额真实性进行重点核实。

  经风险识别,该餐饮公司提示有以下风险:

  1.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源登记”指标,2017 年度该餐饮公司未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人数,与社保部门参保人数不符;

  3.该企业餐位、经营面积分别、年工资与同区域同类企业测算数据差异较大,可能存在隐匿收入、扩大成本费用扣除的其他情况;

  4.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5.财务费用8万元,待核实具体原因;

  6.纳税调整金额0.2万元,营业外支出1.12万元,可能存在未作纳税调整的事项。

  (三)纳税评估

  依据风险提示,应对人员结合税务登记系统、日常征管中掌握的情况,进行了以下分析论证:

  1.经查询税务登记系统,该公司系某开发公司子公司,开发公司与餐饮公司2017年均无房产税入库。从日常征管中掌握的信息得知,开发公司系租赁房产经营,则餐饮公司使用的房产,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作为资本投入或销售给餐饮公司,二是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租赁给餐饮公司使用。需要对餐饮公司使用房产性质进行界定,以确定纳税人及应纳税额。

  2.该餐饮公司2017 年各期收入基本持平,不符合营业常规,难道不存在淡旺季差异吗?

  在目前的征管现实中,客观上存在消费者不要发票的情况,或是餐饮企业以打折为由鼓动消费者不要发票,这些收入企业是否记入账簿进行纳税申报需要进一步核实。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人数,与社保部门参保人数明显不符,税前扣除人数大于参保人数,存在疑点,需要对税前扣除人数及金额进行核实。

  4.企业单位年平均收入比异常,需要核实是否有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情形。

  5.进项税金抵扣核实。

  6.营业外支出核算内容,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

  7.财务费用核实有无合法有效票据,根据分析的疑点,应对人员草拟了企业需提供资料清单:

  (1)“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筑施工合同、装修合同;

  (2)土地出让合同;

  (3)“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销售日报表;

  (4)社保参保人员清单、劳动合同等;

  (5)工资支付凭证;

  (6)进项税抵扣相关资料;

  (7)“财务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针对案头审核阶段分析的税收疑点,应对人员按规定程序对该餐饮公司下达了《询问约谈通知书》,并通知其需要准备的资料。根据事先拟定的约谈提纲,应对人员对餐饮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税务约谈。经税务约谈后,餐饮企业提供了其母公司开发公司的“开发成本明细”、土地出让合同、建筑合同、装修合同、完税凭证等,城镇土地使用税已由开发公司统一缴纳,申报了计税房产原值731 万元,补缴房产税6.14 万元(731×70%×1.2%),应对人员经与开发公司核实,数据属实。

  餐饮公司将营业外支出罚款1.12万元、不合法票据列支财务费用8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并将进项税额3.35万元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最终,经案头审核、询问约谈等纳税评估程序,该餐饮公司补缴2017 年度房产税6.14 万元,增值税3.93 万元,城建税0.28万元,教育费附加0.12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08万元,企业所得税2.29万元,并按征管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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