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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政策性搬迁可获多项税收减免

符合条件,政策性搬迁可获多项税收减免





2023年01月0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范英楠 施志群 武礼斌

在热播剧《县委大院》中,有不少关于企业搬迁的桥段。特别是污染比较严重的法兰厂,在光明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规划和主导下进行了搬迁。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如果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提供相应文件证明资料,就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

税务处理涉及多个税种
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通常要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交还给政府等单位,并取得政府或其他单位拨付的搬迁补偿。在此过程中,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的涉税业务。

企业所得税方面,搬迁收入和支出的确认是合规税务处理的关键一环。根据40号公告规定,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但不包括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40号公告同时明确,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换句话说,满足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如果跨年完成搬迁的,可以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方面,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划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如果取得源于其他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的补偿,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也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另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着增值税的减免而获得减免。

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涉税风险管控要点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环节较多,涉及的税种也很多。因此,符合规定的企业,要准确把握政策性搬迁的各类税收政策法规与实践要求,规范操作政策性搬迁的有关涉税事宜,合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避免额外的税收负担或涉税风险。

合规履行相关申报程序。企业在实务中,应当认真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政策性搬迁的情形,对符合规定的搬迁按照规定程序积极申报。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等相关材料。另外,搬迁完成当年,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实务中,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取消了材料的报送要求,建议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值得关注的是,享受其他税种的减免优惠,也存在资料留存或报送的要求,企业应当予以重视,按照规定时间准备、申报相关资料。

单独管理、核算相关事项。企业应按40号公告等规定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将被税务机关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相应的所得税处理。

准确确认搬迁完成年度。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如果企业滞后申报,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征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会被视为偷税,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涉税风险。因此,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准确确认搬迁完成的年度。

具体的判断标准是:如果从搬迁开始的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下同),任何一年完成搬迁,则完成当年视为搬迁完成年度;如果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则满5年当年视为搬迁完成年度;如果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且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则当年视为搬迁完成年度;如果企业边搬迁、边生产,则搬迁年度以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作者单位: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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