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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财税处理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财税处理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时间:2022-04-07

建筑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个税由谁代扣代缴?

  某建筑总包单位将承接的工程劳务部分外包给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假设2022年3月与劳务公司结算施工款100万元,其中40万由建筑总包单位通过农民工资专户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剩余60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建筑劳务公司。那么:1、为什么分包单位不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而要由总包方代发工资?2、建筑企业代发的40万农民工工资个税由谁代扣代缴?3、劳务公司给建筑总包单位应该开60万还是开100万的发票?4、双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相关附件证明资料有那些?

  1、为什么不直接支付而要代付?

  鉴于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较多,社会影响恶劣,为通过法治手段治理欠薪顽疾,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2019年,我们国家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并于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推行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模式并进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核心要义即要求建设单位将人工费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互交织。从而实现将农民工工资从资金链条最末端提到前端,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防止层层截留、克扣。同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防止出现农民工身份、工资核算的争议,实现将工资切切实实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里目的,切实保护农民工弱势主体。因此,基于国家层面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三方在项目用工、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督管理要求,便出现了建筑总包单位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特定事项,也因此引发的上文笔者抛出的几个财税问题,其实,只要业务背后的原理和逻辑搞清楚了,财税处理也就迎刃而解了……下面,我们来一一说明一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2、总包方代发工资个税由谁代扣代缴?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是,实务中,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如以上案例,总包单位是形式上直接支付所得单位(代付),分包单位是实际上间接支付所得的单位(实付),那么,按照“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就会存在扣缴主体争议,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将扣缴义务人认定标准明确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笔者认为,此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将扣缴义务人身份明确界定为实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因此,以上案例中,农民工实则为分包单位员工,和分包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实际用工管理、用工安排、用工考核、工资标准等事项均由分包公司决定并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只是根据分包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工时考勤表、农名工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支付协议等证明资料直接支付款项而已。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分包单位应认定为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因此,个税应由分包单位代扣代缴并做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税函发[1996]6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3、发票金额应该开60万还是开100万?

  总包代付的农名工工资其实是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的一块,是支付工程款的一部分,应该由分包单位开具100万的发票给总包单位,另外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站在总包方角度,假设总包方采用一般计税模式,笔者提示需注意以下问题:1、发票备注栏:分包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票的“备注栏”需标明: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区县和项目的名称。2、差额预缴模式,总包单位一般计税模式下,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不能够差额扣除,但在预缴增值税时可扣除分包款,以扣除分包款后的差额预缴税款。3、税率:实务中,总包方基于自身优势地位,溢价能力较强,如果分包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在清包工、甲供材情况下,分包单位可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开具3%税率发票,总包单位可能因此承担少抵进项税的损失,建议总包方在合同谈判时,可利用甲方优势地位,争取在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要求对方采用一般计税模式开具建筑工程服务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这个不是绝对的,既然存在市场博弈,势必会出现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情况,此时财务人员需综合分析业务、资金、税收等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所取舍,为老板经营提供具有可行性的决策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账务处理及附件支撑?

  账务处理想必大家并不陌生,本文就该业务在新准则下的会计核算来做简单说明:

  (1)总包方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总包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附件:劳务分包合同、工程进度结算单或工程劳务计量确认单;签字盖章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发票;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书。

  (2)分包单位

  借:应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总包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附件:劳务分包合同、工程进度结算单或工程劳务计量确认单;签字盖章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代付农民工工资流水单;发票;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书。

  以上为笔者个人一孔之见,欢迎大家一起探讨交流学习(微信:15991618680)。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何晓



  2020年10月的解析——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财税处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的制度,人工费用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建筑企业的总、分包单位应将其纳入工程款项的结算。

  一、总承包企业收取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用

  借:银行存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贷:工程结算

  (一般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简易计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或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施工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已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异地项目就地预缴,本地项目不需预缴直接办理申报纳税,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票或带税率的普票。

  二、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

  (一)总包代发由其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

  1、总承包企业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简易计税项目的,全额计入工程施工成本;一般计税项目的,未能及时取得专票的,可暂按全额计入施工成本。

  2、分包单位会计处理

  1)计提工资: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2)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个税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收账款——总包代发民工工资(实发工资)

  3)提交工资表由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后:

  借:应收账款——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实发工资)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承包企业应代发的民工工资,对于分包单位来说,是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分包单位并未实际收取,相当于总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民工三方之间的往来款项结算,可简化为一笔应收账款过渡处理。

  简易计税项目的,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总承包企业已实际代发了工资,相当于分包单位已收讫销售款项,符合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分包单位提交给总承包企业代发的民工工资表,要注明按实发工资部分发放。

  即,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的,是分包单位应实际发放给本单位民工的工资。分包单位应先编制工资表,计算确定应发工资额,减去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个人所得税等,由总包代发实发工资部分。代发的实发工资,相当于分包单位取得了含增值税的销售款项。

  (二)总承包企业代发的,由专业分包方将劳务再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一并视为支付给专业分包方的工程款项

  按建筑法相关规定,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方可以分包劳务作业。

  总承包方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分包方,专业分包方将其劳务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总承包方也要代发该劳务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

  一并视为专业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款=总包代发的专业分包单位直接雇佣的民工工资+总包代发的由专业分包方发包的劳务分包单位雇佣的民工工资

  例如:总包甲公司,发包专业工程给专业分包乙公司,乙公司发包建筑劳务给劳务分包丙公司。2020年10月,甲公司代发乙公司、丙公司民工工资分别为10.9万元、21.8万元。均采取一般计税,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了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

  1、总包甲公司会计处理

  总包甲公司,取得专业分包乙公司按30万元销售额开具的专票。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

  贷:银行存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2.7

  2、专业分包乙公司会计处理

  1)总包代发专业分包单位发包的劳务分包单位民工工资后

  专业分包乙公司,取得劳务分包丙公司按20万元销售额开具的专票。

  借: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成本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

  贷:应收账款——总包代发民工工资(劳务分包单位)21.8

  2)总包代发专业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

  假设,专业分包乙公司民工的社保,单位承担3万元、个人承担1万元,应代扣代缴个税0.2万元。

  ①计提工资: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15.1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12.1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承担部分)3

  ②扣个人承担社保、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12.1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1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0.2

  应收账款——总包代发民工工资(实发工资)10.9

  ③提交本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工资表给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

  专业分包乙公司,按规定开具销售额(不含税)30万元的专票给甲公司。

  借:应收账款——总包代发民工工资(乙丙实发)32.7

  贷:工程结算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

  3、劳务分包丙公司会计处理

  假设,丙公司民工的社保,单位承担6万元、个人承担1万元,应代扣代缴个税0.5万元。

  1)计提工资: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29.3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23.3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承担部分)6

  2)扣个人承担社保、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23.3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1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0.5

  应收账款——总包代发民工工资(实发工资)21.8

  3)提交工资表由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

  劳务分包丙公司,按规定开具销售额(不含税)20万元的专票给乙公司。

  借:应收账款——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实发工资)21.8

  贷:工程结算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

  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确定

  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分包单位民工工资,是由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交给总包方代为发放的。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是分包单位,所以,分包单位是个税扣缴义务人。如本文案例中,乙、丙公司各自对其民工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来源:亿企赢17win      作者:罗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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