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城建税和契税立法的八大亮点:税率没变,不要紧张

城建税和契税立法的八大亮点:税率没变,不要紧张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葛玉御

发布时间:2020-08-14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部税法的落地标志着我国“税收法定”更进一步,有八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税收立法进程过半

  此前,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有9个税种完成立法,分别是: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七次修正)、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车船税法(2011年2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烟叶税法(2017年12月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船舶吨税法(2017年12月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通过,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通过,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和资源税法(2019年8月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于1985年2月公布,契税则经历了1950年4月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和1997年7月公布的《中环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两个阶段,现在都由条例上升为法,标志着我国税收立法的进程明确过半。剩余的7个税种中,印花税法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拟提请人大审议;土地增值税法于2019年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值税法于2019年1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费税法于2019年1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税法在推进之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将会整合形成一直难产、最难啃的硬骨头——房地产税法。

  亮点二:城建税和契税税率都没变,不必紧张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是通过税制平移,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所以税率保持不变,依然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1%,比如海洋油气勘探开发的所在地在海上。

  引起舆论高度关注的是契税的税率。契税法明确契税税率为3%-5%,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看到这一点的房产中介们似乎看到了行业的春天,开始在朋友圈、各种自媒体上转发:“契税税率上调为3%-5%,之前的1%和1.5%成为历史,买房要趁早,抓紧上车!”这就叫业余选手胡说八道,说这种话的,要么坏,要么蠢。

  契税的税率一直都是3%-5%,根本没变。而现实中大家更为熟悉的1%和1.5%的契税是源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给出的税收优惠: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其中,对于第二套住房,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因为过于优秀,不享受此类优惠,一律按3%缴纳契税。

  所以,契税的法定税率一直都是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这个幅度内提出当地适用税率,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现实中各地选择的适用税率大都是3%,然后结合财税[2016]23号文的税收优惠给出1%和1.5%的优惠税率。而税法中对税收优惠只需要作原则性规定,不需要列示具体的优惠税率。因此,契税立法并不影响1%和1.5%的契税优惠,公众不必紧张。

  亮点三:城建税法取消专项用途规定

  近些年,城建税因为其出身和历史使命而备受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这表明城建税一开始就是一个目标非常明确的“专款专用”税,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已经不需要通过城建税来实现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的目的,其存在的必要性其实已经遭受挑战。为了缓解这种“尴尬”,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从2016年开始,城建税收入明确由一般公共预算进行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门用途,并且税款使用本身属于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不需要在税法中进行规定,所以城建税法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

  亮点四:城建税法明确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作为计税依据

  作为一个跟着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的“抱大腿”税种,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我国从2018年开始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给予退税,向着现代增值税制度迈出了重要一步,此后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进一步扩围,条件进一步放宽,让更多的企业享受退税,留抵退税制度将通过增值税立法固定下来。伴随着2018年的留抵退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这符合以“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税制设计,因此,此次城建税法明确“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亮点五:进口货物或境外向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城建税

  如上文所述,城建税的初衷是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具有典型的“受益”特征,纳税人出钱缴税向政府购买城市建设的公共服务,而政府拿了城建税要用于改善城市建设,权利跟义务是对等的。按照这个逻辑,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生产者并未享受境内城市建设的公共服务,不该缴纳城建税。这一点此前在实践中存有争议,城建税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进口货物或境外向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城建税。

  亮点六:婚姻关系夫妻之间变更和法定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契税

  契税法中对免征契税的优惠比暂行条例有明显提升,除了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外,尤其值得关注的有两点: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也就是说两口子之间把房产证换个名字免契税,把实践中的做法明确为法。

  第二,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也就是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房产免契税,同样将实践明确为法。

  亮点七:契税法将申报和缴纳合二为一,简化征管

  契税法将暂行条例设置的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并统一明确了期限,由原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改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这样一个改变,一方面简化了办税流程,更加方便纳税人;另一方面也更加契合目前的征管实际。

  亮点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对纳税人信息予以保密

  契税法规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通过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帮助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在大数据时代,推动房产相关信息的全面联网共享是大势所趋,“房叔房姐房祖宗”的多套房产将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下越来越透明。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契税法二次审议时专门增加了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内容。考虑到房产要么是大部分纳税人家庭的主要财产,要么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在申报缴纳契税时填报的相关信息可能涉及纳税人隐私或商业机密,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如果违反规定,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葛玉御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师,经济学博士)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