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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的高新口径与加计口径有何不同?

研发费用的高新口径与加计口径有何不同?





原文地址链接:http://www.shui5.cn/article/be/123933.html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作者:谢华峰


发布时间:2018-10-15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的附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的研发费用明细数据一样是不正常的,不一样才正常。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口径通常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如“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可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却不能计入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口径也可能小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什么情况下,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大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下篇文章再谈)。

  所以,在这里认真比一比,研发费用的高新口径与加计口径有何不同?

  人员人工费用

  1、“人员”的范围,高新口径大于加计口径。不仅包括研发人员,还包括专门从事研发的管理人员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2、“人员”的界定,高新口径是对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加计口径是对外聘人员要求签订劳务用工协议。

  3、“工资薪金”的范围,加计口径明确包括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高新口径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也是包括的。

  4、研发口径明确“对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应对其活动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高新口径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也是必须分配的。

  直接投入费用

  1、加计口径对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用仅限于仪器、设备;而高新口径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凡是固定资产均可计入,包括房屋、建筑物等,范围上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研发口径明确“对从事非研发活动的租赁费,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高新口径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也是必须分配的。

  3、研发口径明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应冲减其对应的材料费用。请注意销售研发形成产品,只要求冲减其对应的“料、工、费”中“材料费用”,不必冲减其对应的“人工、制造费用。高新口径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也是必须这样操作。

  4、研发口径明确“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请注意销售研发形成的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是“料、工、费”全部都必须冲减。高新口径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也是必须这样操作。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1、“折旧费用”的高新口径包括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加计口径则未包括此项折旧费用。

  2、“研发设施改扩建、装修、修理的费用摊销”在高新口径是可以计入研发费用,而在加计口径则未包括此项长期待摊费用。

  3、加计口径明确了企业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高新口径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也是必须这样操作。

  4、加计口径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适用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特别提醒,加速折旧在税会不一致的情况下(表调账不调),高新口径应按会计处理计算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1、加计口径明确了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高新口径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也是必须这样操作。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企业外购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可以适当缩短摊销年限。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加计口径明确了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特别提醒,加速摊销在税会不一致的情况下(表调账不调),高新口径应按会计处理计算无形资产费用。

  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1、高新口径允许将装备调试费用计入研发费用,而加计口径不允许计入。

  2、试验费用采用正列举形式,高新口径较研发口径多一项“田间试验费”。

  其他费用

  1、“其他费用”加计口径有10%的最高限制,而高新口径则为20%。

  2、“其他费用”的范围,加计口径是正列举,公告2017年第40号在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费用基础上,明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还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后面没有“等”字。而高新口径除了正列举的费用项目,后面还有个“等”字。

  3、研发口径中其他相关费用=《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高新口径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该行取A107041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与第23行的孰小值。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1、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这和高新口径一样。

  2、特别提醒的是,高新口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表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40%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60%,比例为三分之二,这与研发口径规定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口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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