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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究竟为何物?

“机器设备”究竟为何物?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发布时间:2018-08-07

  常说的“机器设备”究竟是指的什么东东?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该第六条中的“机器设备”究竟为何物,在多位同仁的解析文章中,都指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并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 50531-2009)》,意指以该标准对设备的划分来作为42号公告第六条的“机器设备”的划分标准。

  对于此,笔者在赞成的同时又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理解,《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 50531-2009)》仅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时如何划分设备与材料的规定,而42号公告第六条并非仅仅是对建筑企业涉及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时如何征税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句话,是包括了所有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行为,即所有一般纳税人均适用,而不仅只是建筑企业,很多生产企业自产自销机器设备同时负责安装,很多商业企业销售外购的机器设备同时负责安装,那么这些企业是按照何种标准来划分机器设备与材料呢?

  如,某企业销售成套的景观亮化灯具同时负责安装,如果按照《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 50531-2009)》的划分,景观亮化饰灯属于电气设备工程中的“材料”而非“设备”,但是成套的灯具(达到一定金额等要求)在另外一个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中,则属于“电气设备”,那么,该企业销售自产(外购)的成套景观亮化灯具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究竟是否可以按照42号公告第六条的兼营执行呢?

  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中,分别有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专用设备(包括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工程机械纺织设备;医疗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等)的分类。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并发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 50531-2009)》中,对设备(equipment)定义为:“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同时规定了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应根据其供货范围,特性等情况,以及本标准对设备、材料的定义分别确定,不应仅依据物品的品名而划分”。还提出,将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工艺设备以及工艺性主要材料。

  该标准又按通用设备安装工程(包括机械设备工程,电气设备工程,热力设备工程,炉窑砌筑工程,静置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工程,管道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给排水及燃气、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与运输和装运(包括车辆及装运设备、工业项目铁路专用线)两大类对设备、材料进行划分分类。

  然,何谓“机器”、何谓“设备”?42号公告所称“机器设备”究竟包括了哪些?是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确认,还是按《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 50531-2009)确认,或者该两个标准所划分的设备都包括,或者还有这两个标准所划分的设备之外的货物也属于机器设备。更或许,税收上的“机器设备”(包括以往的增值税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财税〔2011〕100号文件以及诸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文件中均有“机器设备”的提法)按税收规定来执行。

  总之,这个答案,估计还得有个权威的解释为好。否则,实务中税企争议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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